媳婦、女婿能繼承遺產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媳婦、女婿基於姻親身份,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依法不得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權,其是否能取得遺產,須視生前財產安排或是否受遺囑指定而定,否則即便對家庭貢獻良多,仍無繼承地位,當事人若欲避免未來財產糾紛,應及早預作規劃,清楚表達財產分配意願,以符合法律規範並兼顧家庭實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此承受必須以具有繼承能力為前提。依同時存在之原則,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尚為生存者,始具備繼承資格;若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權。此一原則明定於民法第1138條,並作為判斷繼承人資格之基礎。是以,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便立即夭折,亦不影響其具備繼承人地位。
至於繼承人之範圍與順序,亦為民法明文所規定。民法第1138條列示繼承人之順序如下: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
除上述各順位繼承人外,死亡之人之配偶雖未列入順位排序中,然依同條規定,仍與前述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視其所屬順位而共分遺產。此外,配偶得以特別身分取得繼承權,並非以血親關係為要件,為與其他血親繼承人有所區別之例外規定。
姻親非法定繼承人
而在此體系下,媳婦與女婿之地位即產生疑義。就法律而言,媳婦與女婿為配偶之血親,雙方間所構成之為姻親關係,並非直屬或旁系血親,亦非民法所列之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967條,血親係指具有血緣關係之親屬,包括直系及旁系,姻親則係指配偶之血親及血親之配偶。
進一步而言,民法第969條明定姻親之範圍及效力,然並未賦予姻親繼承之地位,因此即使與被繼承人生前關係密切、有長期照顧或共同生活等實際情誼,然若屬姻親身份者,仍不得依照法定繼承規定分得遺產。
常見爭議之一即為子女之配偶,諸如媳婦或女婿是否有權繼承岳父母或公婆之遺產。若該媳婦或女婿與配偶之父母共同生活甚久,甚至參與財產的經營或照顧其晚年生活,實務上固然存在情感與實際貢獻之事實,惟於法律上,其身份仍屬姻親,非屬法定繼承人。其可否取得遺產,原則上應視其配偶是否尚在,若配偶仍在世,則該配偶以子女身份繼承遺產,該筆財產於繼承後再由該配偶自行處分;若該配偶已先於父母死亡,或雙方均已死亡,則媳婦或女婿並無任何法定繼承權。
其他方式
例外情形則為因遺囑、贈與或生前信託等法律行為,使得姻親得以取得財產。若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明定將部分財產贈與媳婦或女婿,則其得依遺囑繼承取得財產,但仍須符合遺囑之形式要件,並不得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或若於生前以贈與方式移轉財產予媳婦、女婿,則依贈與之效力成立;亦可考慮設立信託,指定其為信託受益人,保障其經濟生活與居住權利。故若有特殊考量,應善用遺囑、信託、贈與等制度,以避免法律上繼承人範圍之限制導致實際意願無法實現。
總結而言,媳婦、女婿基於姻親身份,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依法不得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權,其是否能取得遺產,須視生前財產安排或是否受遺囑指定而定,否則即便對家庭貢獻良多,仍無繼承地位,當事人若欲避免未來財產糾紛,應及早預作規劃,清楚表達財產分配意願,以符合法律規範並兼顧家庭實情。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據民法第967條=民法第969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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