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親者不得繼承?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不論是否成功殺害被繼承人,只要是故意犯罪且受刑宣告,即失去繼承資格,即便僅是未遂犯也同樣適用,不必實際致死,這反映出法律對弒親行為的嚴格態度與道德譴責,亦防堵犯罪圖利的可能性,若僅重傷而未達殺人未遂罪構成要件則需個別認定,原則上仍須有判刑宣告始發生喪失繼承權之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社會上發生弒親事件時,常引發全國譁然,除刑事責任之外,許多人也好奇這種極端行為與遺產繼承的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特定行為會導致繼承權喪失,尤其與故意殺害行為密切相關。依此條規定,若繼承人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因該行為受刑之宣告,無論是殺害成功與否,只要是故意犯罪並經法院判刑,即屬喪失繼承權,亦即未遂犯也包含在內。
舉例而言,若子女因企圖謀財害命而對父母下毒,即便父母僥倖存活,只要子女因此受刑判決確定,亦喪失繼承權。至於僅構成重傷但未達殺人未遂構成要件,則仍須具體判斷,若行為不構成故意致死或未遂殺人罪則未必喪失繼承權,但若行為構成殺人未遂罪,依法院判決仍會失去繼承資格。
此外,民法第1145條另明定其他喪失繼承權情形,包括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影響遺囑訂立、變更、撤回,或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者,同樣會喪失繼承權。至於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需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許繼承方生效。實務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最常見於涉及財產之弒親案件,若涉案人為繼承人,依法一律剝奪繼承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喪失繼承權不僅限於直接喪失遺產繼承權,還擴及對其他遺產繼承之影響。例如,若某子女殺害母親,該子女不僅喪失母親的繼承權,將來若父親過世,即使因母親死亡少一名繼承人,該子女也不能因此受益而多分父親的遺產,因為法律規定,殺害其他繼承人且遭判刑者,亦喪失該遺產的繼承權,避免透過犯罪行為間接圖利自己。
至於保險金領取方面,保險法第121條明文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若未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3條,保險金歸遺產,依繼承程序分配,但犯有弒親行為者,因已喪失繼承權,自然無法取得該保險金。因此,無論是否指定受益人,弒親者一律不得領保險金。
不論是否成功殺害被繼承人,只要是故意犯罪且受刑宣告,即失去繼承資格,即便僅是未遂犯也同樣適用,不必實際致死,這反映出法律對弒親行為的嚴格態度與道德譴責,亦防堵犯罪圖利的可能性,若僅重傷而未達殺人未遂罪構成要件則需個別認定,原則上仍須有判刑宣告始發生喪失繼承權之效果,因之,過失甚至有重大過失致死,傷害或對於父母暴行,均必須以表示方式始得喪失繼承權。
對於重大虐待、侮辱或其他行為,需被繼承人表達明確意思方能剝奪繼承權,非常不便,且不確定,畢竟要看具體內容而定,且要相當事證。況且。家族成員也常因此類事件反目成仇,即使法律剝奪繼承權,仍可能衍生其他遺產分割糾紛,因此,被繼承人若有遺囑安排或信託規劃,提前交代財產分配,亦可避免類似悲劇發生。弒親事件儘管震驚社會,但法律處理上有明確規範,任何人都無法藉此行為謀取遺產或保險金,並透過遺囑、信託等方式妥善規劃財產傳承,方能有效防範爭產風險。
尤其,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若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這意謂著即使某位繼承人因重大行為失去繼承權,其子女仍然能依法繼承原屬該失權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這種代位繼承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權利,維持家族財產傳承的穩定性與公平性,因此即使父母因犯罪行為遭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可依法承受遺產,此一制度雖合乎家族倫理與社會政策,但在實務上卻也可能帶來許多繼承爭議,尤其是在弒親事件發生後,即使該行為人已依法失去繼承權,其子女仍可透過代位繼承主張應繼分,讓部分家屬心理上難以接受,而特留分制度更讓這類爭議難以避免,我國民法第1187條雖賦予遺囑自由,但仍須保留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一半,即便透過遺囑,也無法完全剝奪合法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益,這使得即使父母失權,其子女代位繼承的權利仍難以透過遺囑排除,導致遺產處分上的彈性受限,因此若不希望失權繼承人之子女代位繼承,僅依特留分與遺囑工具難以達成目標,必須藉由其他法律規劃手段達成,像是生前信託、贈與安排或契約方式,才是更為務實的解決方法。
尤其台灣社會受傳統觀念影響,家庭倫理糾葛複雜,若被繼承人有特定意願應及早規劃,例如可將財產在生前以信託方式移轉,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財產,於死亡時避免進入繼承程序,信託財產本身即不屬於遺產範圍,自然無代位繼承或特留分的問題,或亦可透過贈與契約附帶負擔條件,於生前安排財產處分,使權利確實掌握在自己信任的人手中,另如父母與子女間財產關係複雜,也可運用贈與契約、扶養契約等,事先安排財產流向,避免死亡後因代位繼承產生爭議。
而在規劃過程中,特別需要注意生前贈與的歸扣問題,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者,將來仍須歸扣計算於遺產之中,因此,贈與時若欲避免歸扣,也必須於契約中明確表示不納入遺產計算,才能排除將來歸扣爭議。
除此之外,若遺產內含有不動產或公司股份等權利,更應事前審慎安排,尤其不動產因需辦理登記,若遺產分配久未完成,恐導致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日後繼承人間產生龐大稅賦負擔與行政糾紛,實務上亦有不少因股份傳承不慎,導致公司經營權失控之案例。
因此,應及早透過法律工具整合安排財產結構,防止將來不必要之爭訟,此外,也須考量未來其他子孫之權利主張,像是部分父母希望將財產留給長孫,卻因現行法律規定無法直接繼承,僅能藉由遺囑或信託另作安排,若單純依法定繼承程序辦理,財產最終分配結果往往與原意願相違,甚至造成家庭關係惡化。
因此,在台灣特留分限制下,僅靠遺囑難以完全實現個人意志,惟有結合信託、贈與、契約等工具,搭配律師專業規劃,才能兼顧財產保障與家族和諧,避免日後因代位繼承或其他繼承人爭議產生法律訴訟,事前規劃也可減少繼承人間因扶養分擔不均、遺產分配不公等心理不滿,若被繼承人生前未作妥善規劃,僅靠死亡後的繼承程序,最終受益人恐非其真正欲照顧之對象,亦無法反映其生前實際扶養或貢獻,因此,及早規劃,不僅是避免繼承紛爭的重要手段,更是財產穩定傳承的關鍵。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殺害繼承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73條=保險法第121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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