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過世爸爸也過世 兒女有繼承權嗎?
05 Aug, 2025
問題摘要:
當祖父去世時,其已故長子無法再為繼承人,但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長孫與其他孫女,如均在生,則可依法代位繼承其父原應得之遺產應繼分。該代位應繼分將依人數平均分配,長孫並不因為排行或性別而有任何優先或加權繼承權利。民法明定繼承制度以公平原則為基礎,並保障實際存在的合法繼承人之權益,透過代位制度亦使繼承人死亡不影響其後代權益的承接延續,有助於家庭財產傳承之穩定與完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但必須符合有繼承能力與繼承資格兩項條件。
一、繼承能力
其中,繼承能力指的是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仍在生,否則即喪失繼承資格,此為所謂「同時存在原則」,規定於民法第1146條:「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存者,始有繼承權」。
因此,若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死亡,或尚未出生(非胎兒者),就不能成為繼承人。然而,若繼承人係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母胎中之胎兒者,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其仍具繼承能力,惟須出生時為活產。
二、繼承資格
在繼承順位的部分,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繼承人依下列順序繼承: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於同一順序內,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9條)。而配偶若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則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依民法第1144條第1項:「配偶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時繼承者,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均等」。
三、代為繼承制度
若被繼承人之子女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是否該子女之後代仍得承受遺產,即涉及代位繼承制度。依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此,被繼承人的兒子若在其死亡前即已死亡,則該名兒子之子女可依法代位繼承原本該名兒子應得之應繼分。該條文中並未限制代位繼承人之性別,故只要係直系血親卑親屬,無論是兒子、女兒、孫子或孫女,皆有代位繼承權,且於代位繼承時,應繼分仍係按人數平均分配。
以本問題為例,祖父(即被繼承人)去世時,長子早已過世,尚存一名子女及配偶。依法,一名尚在的子女與配偶即為當然繼承人,共同承繼長子遺產。但長子既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該應繼分依法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換言之,長子遺下之子女即得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其父之應繼分。
補充一點,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若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或第四順位(祖父母)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主張代位繼承。
此外,代位繼承之人亦需符合繼承能力與資格規定,並無因為為代位而排除民法第1145條關於喪失繼承權之適用。亦即,若代位繼承人本身有重大虐待、詐欺或偽造遺囑等行為,經法院認定其喪失繼承權,仍不得承受遺產。
四、結論
綜合而論,當祖父去世時,其已故長子無法再為繼承人,但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長孫與其他孫女,如均在生,則可依法代位繼承其父原應得之遺產應繼分。該代位應繼分將依人數平均分配,長孫並不因為排行或性別而有任何優先或加權繼承權利。民法明定繼承制度以公平原則為基礎,並保障實際存在的合法繼承人之權益,透過代位制度亦使繼承人死亡不影響其後代權益的承接延續,有助於家庭財產傳承之穩定與完整。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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