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繼承權?外甥或姪女是否有繼承權?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定繼承制度並未賦予外甥或姪女繼承權,若希望將財產留與此類非順位繼承人者,建議及早透過立遺囑或設立信託等法律手段妥善規劃,尤其對於無配偶無子女之單身者而言,更應於年老前即預作安排,以確保身後財產依其意願分配,亦避免繼承糾紛或財產歸國庫之風險。在尊重法律制度前提下,善用遺囑與信託工具,為人生最後一段做出尊嚴與智慧的安排,是對自己與親人最負責任的選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的順位分為四個層級,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並以親等近者優先。而配偶則作為獨立於其他順位之外的當然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至於外甥或姪女等旁系血親,在法定繼承制度中並不具備直接的繼承順位,亦即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外甥、姪女原則上無法依民法繼承其遺產,除非有其他法律機制導致其得以繼承。繼承人必須是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並且無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始能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

 

而法定繼承制度設計以親等、血緣與法律上的親屬關係為基礎,外甥與姪女雖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係,但僅屬於旁系血親第三親等,並未列入法定繼承順位,故無繼承權。然若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則外甥或姪女亦可能具有繼承權,代位繼承乃係於繼承順位內之繼承人死亡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以代位承受其應繼份,並僅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範疇,例如子女死亡後由其子女代位繼承,與兄弟姊妹死亡後外甥、姪女代位承受並不適用。

 

實務上,若被繼承人為無子女之單身者,其在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人皆已先逝或無繼承權時,依序判定是否仍有法定繼承人,若四順位繼承人皆不存在,則視為無人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將依民法第1149條歸屬國庫。

 

對於無直系血親或法定繼承人之人而言,若有意願將財產留予外甥、姪女或其他非法定繼承人,則應於生前妥善規劃,例如立遺囑或設立信託制度進行財產分配。依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於法律許可範圍內指定遺產歸屬對象,遺囑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否則將不生效力。

 

目前民法第1189條規定之遺囑方式計有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單身者應選擇最妥當之方式以確保遺囑效力。

 

除遺囑外,亦可採取信託方式處理財產,信託為一種法律安排,由委託人將財產交付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或處分財產,並為特定受益人之利益。若無配偶子女,

 

單身者可於生前設立生前信託,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指定由受託人依約管理並於死亡後移轉予特定受益人,如外甥、姪女,並兼顧稅務規劃與遺產管理之效率。信託具備靈活性與延續性,且可避免遺產爭議或被歸國庫,有其獨特法律與實務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透過遺囑或信託方式進行遺產規劃,均須考量我國民法對於特留分制度之保障。依第1223條與1224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等法定繼承人享有一定比例之特留分,若遺囑或信託侵害此部分,繼承人得依法行使扣減權,請求返還。雖然外甥或姪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亦非特留分保障對象,但若被繼承人生前已有子女、配偶或父母,仍應留意避免違反其法定繼承權或特留分。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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