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繼承遺產呢?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誰有權繼承遺產,需視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親屬狀況、是否有有效遺囑、是否有繼承權喪失、拋棄繼承或代位繼承等情況綜合判斷。法定繼承制度固然提供清晰架構,惟實際操作往往涉及複雜的家庭關係與財產安排,當事人如面對繼承相關事宜,宜先行諮詢律師,審慎處理,以避免日後糾紛。另可善用遺囑制度,明確交代遺產分配意願,結合信託或保險規劃,以落實遺產的合理與公平處理,維繫家族關係的和諧與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當一個人死亡時,遺產由其繼承人承受,而繼承人所承受的不僅是財產,也包括債務。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取得對於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權利義務的承受地位。然而,要成為合法繼承人,必須符合一項基本原則,也就是「同時存在原則」,即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仍然存活,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者尚未出生,則依法律即無繼承資格。

 

此原則旨在維護繼承制度的明確性與安定性。舉例而言,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尚在世,即便該子嗣於幾日後死亡,仍視為具繼承資格。但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子已死亡,即便生前曾有撫育關係,仍無法主張繼承權,除非該子有子女可代位繼承其應得份。

 

依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法定繼承順序分為四個層級: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

 

此一繼承順序具有排他性,亦即若有前順位的繼承人存在,後順位者即無權繼承。換句話說,若被繼承人有子女存在,其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均不具繼承權。

 

雖然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包括子女與孫子女,但依親等較近原則,若子女在世,孫子女即不得繼承。若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其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繼承原應由其父母取得的份額,此即「代位繼承」制度。

 

另一方面,被繼承人的配偶在法定繼承制度中具有特殊地位,其並不列入前述四個順位,而是「與各順位繼承人並存」的繼承人。也就是說,不論被繼承人是否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祖父母,配偶都可以繼承,只是與不同順位的繼承人共存時,其繼承份額會有所差異。若配偶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為繼承人,則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遺產。例如有配偶與三名子女,共四人,則每人分得1/4的遺產。若與第二順位(父母)共為繼承人,配偶得先取得遺產的一半,剩餘再與父母平分。

 

若與第三順位(兄弟姐妹)共為繼承人,亦為先行取得一半,餘由兄弟姐妹平分。若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為繼承人,配偶可先取得三分之二,餘由祖父母平分。

 

若無其他四順位繼承人存在,則配偶即單獨繼承全部遺產。以上為「無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即被繼承人生前未留下有效遺囑時,依民法的法定繼承制度進行分配。然而實務上仍有許多因繼承引起的爭議,常常與家庭結構變化、財產來源不明、親屬間關係疏離等因素有關。

 

此外,性別平權觀念雖已普及,但社會中仍有殘留傳統「男丁優先」觀念之情形,對女性或婚姻配偶繼承權的否定甚至剝奪時有所聞,特別是在未立遺囑、遺產分割未定或財產登記不明確時,更容易引起訴訟。

 

在代位繼承的部分,需注意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僅限於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若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方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若為第二順位以上,即使該順位繼承人死亡,其後代也不得代位繼承。

 

此外,實務上還存在「繼承權喪失」與「拋棄繼承」兩種狀況,前者如繼承人有謀殺被繼承人、隱匿遺囑、詐欺或脅迫訂立遺囑等行為,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將喪失其繼承權。後者則是繼承人基於個人意願或避免承擔債務等原因,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時其子女可否代位繼承,依實務見解傾向否定。

 

值得一提的是,除法定繼承,若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遺產將依遺囑所載意願分配,惟仍需遵守特留分制度之限制。所謂特留分,係指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及父母等繼承人所保留最低遺產比例,不得完全剝奪,即便有遺囑亦不得侵害,否則繼承人得主張扣減權予以回復。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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