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繼承人?何時可以開始繼承?
問題摘要:
繼承制度設計乃以保護被繼承人之家庭成員為出發,依親屬關係疏密、婚姻關係與扶養義務等標準,設立四個法定繼承順位與配偶共同繼承的配套規定,並設有代位繼承制度以補正繼承權因死亡或失權所致之中斷。在繼承發生後,是否實際分配遺產,仍需經由遺產分割程序確認繼承人各自持分,繼承人間如有共管不動產等情形,尚需透過共有人協議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方式進行權利實現。對此,法定繼承之基本要件與順序理解清楚,有助於事後爭議之預防與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的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一、繼承原則
繼承人既然是承受遺產上所有權利與義務之主體,自然須具備有權利能力,也就是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生存。如果在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依法即無繼承資格,這便是所謂的「同時存在原則」。在判斷繼承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時,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的狀況為準,只要在該時點尚在世,即使之後即刻夭亡,仍不影響其作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法定繼承人之身分。
二、繼承資格
對於繼承問題,第一個應關注的就是誰具備繼承資格。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依序為:
第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父母
第三、兄弟姐妹
第四、祖父母
此外,民法第1144條明定,配偶具有與上述任何一順位共同繼承的地位,並依法享有法定應繼分。具備前述資格之人,若在繼承開始時仍在世,皆有可能成為實際承繼遺產的繼承人。
法律雖列出四個繼承順位,但並非所有具繼承資格之人皆得同時共同繼承。繼承制度之設計係以「近親優先」為原則,即順位在先者具有優先承繼之權,順位在後者僅於前一順位無人繼承或全體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時,始得承繼遺產。
三、繼承時點
至於繼承自何時開始,民法第1147條明確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這裡所稱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以及依民法第7條至第10條規定所為的死亡宣告。在死亡尚未發生前,任何人均不得就遺產為預先繼承之行為,因此在法律上,遺產繼承之成立,必須以被繼承人死亡為前提
四、配偶保障
再者,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無論與何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皆依法享有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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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與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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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二順位父母繼承時,配偶可取得遺產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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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則得繼承遺產之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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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則配偶得單獨承繼全部遺產。
民法繼承編的整體設計,反映出保障配偶與近親屬之生活安定與資產承繼的立法意旨。
五、結論
綜上所述,繼承制度設計乃以保護被繼承人之家庭成員為出發,依親屬關係疏密、婚姻關係與扶養義務等標準,設立四個法定繼承順位與配偶共同繼承的配套規定,並設有代位繼承制度以補正繼承權因死亡或失權所致之中斷。
在繼承發生後,是否實際分配遺產,仍需經由遺產分割程序確認繼承人各自持分,繼承人間如有共管不動產等情形,尚需透過共有人協議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方式進行權利實現。對此,法定繼承之基本要件與順序理解清楚,有助於事後爭議之預防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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