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之遺產,還是親生父母之遺產?可以繼承完再終止收養嗎?
問題摘要:
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僅能繼承養父母遺產,對生父母並無繼承權,唯有收養關係終止且身份回復後,方能重新取得親生父母的繼承人資格。而至於是否可先繼承後終止收養,實務上雖可能發生,但法院是否准許仍須以誠信原則與公平審查為準,若終止目的明顯為謀取利益,則法院可不予許可。此制度設計兼顧法律安定性與倫理正義,防止收養關係淪為權益操作工具,並確保親屬關係變動下各方之基本權利與社會秩序得以維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養子女在法律上是否可以繼承養父母或親生父母的遺產,以及是否可以在繼承完遺產後再終止收養關係,這些問題的解答須從我國《民法》規定出發,結合親屬關係的變化與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加以說明。首先,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配偶則常居於法定繼承順位之外的特殊地位。繼承人之資格,須以「同時存在原則」為準,即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須仍然在世方具有繼承能力,否則不得繼承。這一原則適用於所有繼承制度,不論其為養子女或親生子女。
關於養子女的繼承權問題,須依據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一旦成立收養關係,養子女即與養父母間視同婚生子女,取得如同親生子女之法律地位。因此,養子女當然具備繼承養父母遺產的資格。而與之相對的,原生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親子關係,於收養成立時便告中止,自無權利義務存在,包含繼承權亦因此中斷。亦即,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在期間,不得繼承其親生父母之遺產。但若後來該收養關係因事由而終止,則依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恢復原姓,並回復其與親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屆時得重新取得對生父母的繼承資格,但也自失去與養父母間的法定繼承權。
延伸來看,實務上有些人疑問是否可以先完成對養父母的繼承程序後,再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以便重新取得與親生父母的繼承權。然而根據民法第1080-1條的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但法院仍保有實質審查權,若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可不予許可。這顯示法律並不容許當事人藉此操作制度以謀取雙重利益,亦即不能單純為了「先繼承後切割」而行使終止收養之權利。法院於審查此類聲請時,將考量養子女終止收養之真意,是否出於真實的家庭關係斷裂,還是基於對財產利益的考量而圖利,若顯失誠信,法院得以駁回其聲請。這樣的制度設計旨在維護收養制度之安定性與家庭倫理之正義。
此外,若因終止收養關係致生活陷於困難,依據民法第1082條規定,可向他方請求相當金額之扶助,但若該請求顯失公平者,法院亦可裁定予以減免,藉此兼顧原養親與養子女之權益平衡。至於因收養關係終止所衍生的姓氏變更與身份恢復問題,則依第1083條所示,回復本姓並恢復原生親屬關係時,不影響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以保障社會交易安全。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養子女-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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