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只給兒子,女兒無分,可乎?
問題摘要:
「遺產只給兒子、女兒無分」若透過遺囑表達者,在未侵害特留分範圍內仍屬合法行為,但若已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部分遺囑將屬無效,未獲指定者之繼承人仍得依法主張特留分。從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民法繼承權平等原則及實務裁判趨勢可知,法律並不容許因性別而剝奪繼承人之合法權益,女兒與兒子在法律上具同等地位,均應獲得合理之遺產保障。因此,為避免將來產生爭議及家庭糾紛,有意進行遺產安排者應於生前訂定符合法律形式且合理配置的遺囑,或透過信託等工具安排資產分配,並與家人充分溝通說明,以降低死後紛爭的風險,真正實現家族和諧與意願尊重的雙重目的。至於繼承人若認為自身繼承權被侵害,也應及早諮詢律師,掌握法定時效與主張方式,依法保障自己的繼承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產只給兒子,女兒無分」這類遺囑或遺產分配安排,在我國現行民法體系下,牽涉到遺囑自由與繼承權保障之間的衝突與平衡問題。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在生者,具有法定繼承資格。且該條文並未對繼承人性別有所區分,亦即只要是子女,無論性別,均享有相等的法定繼承權。此外,憲法第7條明文保障人民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因此即使在實務社會上仍有「重男輕女」觀念存在,法律上已明確否定性別歧視於繼承制度中存在的正當性。
再者,即使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擬定遺囑,將全部或大部分遺產指定由兒子繼承,法律亦非毫無限制地承認其遺囑自由。民法特別設置「特留分」制度,以保障被繼承人一定範圍內的繼承人,例如子女、配偶及父母,在繼承時具有最低限度之遺產取得權。
特留分制度之立法目的即在避免被繼承人透過遺囑任意排除法定繼承人之基本權益,避免繼承制度失衡。依照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亦即即使被繼承人訂有遺囑,將所有遺產給予某一子女,其餘未被提及之女兒仍有權主張其依法應得之特留分,並可依法提起扣減訴訟。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有一子一女,其遺產總額為一千萬元,並在遺囑中將所有遺產指定由兒子單獨繼承,則依法兒女各有一半的應繼分,即各為五百萬元,其中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為二百五十萬元。因此女兒可依法主張返還其特留分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不因遺囑排除而喪失。
法院審理此類扣減訴訟時,會先確認遺囑之有效性,繼而計算應繼分及特留分,若確認遺囑確實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則在侵害範圍內宣告無效,並命遺囑受益人返還超過部分。需要注意的是,特留分之主張需由繼承人自行行使,不主張者不得自動取得,其性質屬形成權,並受民法上除斥期間之限制,應自知道或可得而知其權利受侵害時起一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其權利。
實務上亦有部分被繼承人為表達情感偏好或家庭成員間矛盾,以口頭方式聲明「遺產只給兒子、女兒沒份」,惟未依民法所定遺囑方式完成書面遺囑者,該等遺產分配意願並無拘束力,仍應依法定繼承進行分配。民法對於遺囑方式有明確規定,包括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等,每一方式均有嚴格之形式要件,若未依要件成立者,該遺囑將無效,不得作為分配依據。
又在有些情況下,被繼承人可能以生前贈與方式提早將財產交付予特定繼承人,例如生前將財產多數移轉給兒子,以期達到「實質上」遺產只給兒子之效果,除可以證明為民法第1173條特種贈與,且亦有其他遺產可供繼承,否則生前贈與可繞過特留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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