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可以不給配偶嗎?
問題摘要:
配偶在我國繼承制度與夫妻財產制下具有完整保障,不論係透過法定繼承、特留分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皆旨在維護婚姻之實質平等與財產權益,任何欲剝奪配偶權益之財產安排,皆須依法設計,並妥慎考量婚姻法律關係存續之各項制度規範,始能避免日後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民法的繼承制度設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以外,法定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而配偶的繼承地位則具有特殊性,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無論與哪一順位繼承人共同存在,配偶皆享有繼承權,其應繼分則依照與其他繼承人之關係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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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者,配偶與該等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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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二順位之父母或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者,配偶應得二分之一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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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與第四順位之祖父母共同繼承者,配偶得繼承遺產之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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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時,配偶即得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有些人對於配偶繼承遺產可能有所疑慮或不願,遂產生如何限制或排除其繼承權的問題,然而在我國法制下,完全排除配偶繼承權的情況相當困難,除非符合法定失權要件或具明確遺囑規定且不侵害其特留分。
特留分保障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雖被排除於遺囑之外,若屬於法定繼承人且未喪失繼承權者,仍得請求特留分。該條明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之特留分則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換言之,即使遺囑未給予配偶遺產,仍應保留其依法應有之最低繼承保障,稱之為特留分,除非該配偶已喪失繼承權,否則無從剝奪。
事前規劃
至於如何有效規劃財產以達特定目的,實務上常見方式包括生前贈與、設立信託或股份分割等機制,然而無論如何處分財產,尚須注意婚姻關係中配偶依法所享的財產分配權。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規定,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無論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夫妻應比較其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債務後,對其剩餘財產差額依法平均分配。該制度旨在確保婚姻關係較弱勢一方,於婚姻終止時,仍可獲得合理經濟保障,維繫基本生活尊嚴。
總結
綜合上述,配偶在我國繼承制度與夫妻財產制下具有完整保障,不論係透過法定繼承、特留分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皆旨在維護婚姻之實質平等與財產權益,任何欲剝奪配偶權益之財產安排,皆須依法設計,並妥慎考量婚姻法律關係存續之各項制度規範,始能避免日後爭議。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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