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全給看護可以嗎?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雖遺囑乃遺產自由處分的重要手段,具備法律保障與執行力,惟須嚴守民法規範之要式要件,並尊重特留分制度所保障之最低遺產權益。若被繼承人有意以遺囑將財產全數贈與非繼承人,建議除符合法定形式之外,亦應詳加記載贈與理由及與繼承人關係惡化或資助情況,以便日後若產生爭議時能作為法院判斷是否應減少或免除特留分之重要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被繼承人擬將遺產贈與非法定繼承人者,如學生、朋友、看護或其他生活上實際親近者,法律允許其以遺囑方式處分,唯須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一、法定遺囑形式

我國民法規定遺囑須採要式,合法形式計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各具形式與要件。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署名並記明年月日;公證遺囑則由公證人及兩名見證人在場進行;代筆遺囑則需遺囑人口述、由一人筆錄並由三人以上見證簽署認可等。

 

若遺囑未符合法定形式,例如見證人與受贈人具利益關係而違反民法第1198條規定,則該遺囑無效,不得作為遺產處分依據。

 

二、遺囑不得侵害特留分

即便遺囑有效,若其內容涉及剝奪繼承人全部遺產權益,仍須考量特留分制度的適用。依民法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兄弟姊妹等具法定繼承人身分者,依法享有最低限度之遺產保障,即特留分。

 

特留分制度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因偏私、脅迫或誤導而剝奪特定繼承人合理財產權益,保障其基本生活及繼承公平性。除非繼承人具民法第1145條所定之喪失繼承權事由,如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干擾遺囑成立、偽造或隱匿遺囑、或重大虐待侮辱行為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等,否則仍得依法律主張特留分。

 

當遺囑內容顯示被繼承人僅象徵性給予法定繼承人極少遺產,其餘大筆財產悉數贈與他人,即使情感上可理解,也無法當然剝奪繼承人特留分之權利,除非能證明其曾得重大財產給與或具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此外,民法第1173條亦規定,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若因婚姻、分居、營業等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顯著贈與者,應計入遺產總額一併計算,再決定應得繼承比例。若受贈額已達或超過應繼特留分,則不再重得其份,遺囑內容亦得予以維持。反之,若不足,則應由遺產中補足其應得部分。

 

三、總結

綜合而言,雖遺囑乃遺產自由處分的重要手段,具備法律保障與執行力,惟須嚴守民法規範之要式要件,並尊重特留分制度所保障之最低遺產權益。若被繼承人有意以遺囑將財產全數贈與非繼承人,建議除符合法定形式之外,亦應詳加記載贈與理由及與繼承人關係惡化或資助情況,以便日後若產生爭議時能作為法院判斷是否應減少或免除特留分之重要依據。

 

實務上,遺囑若有明確理由與證據支持被繼承人之處分意圖,對法院認定繼承權有無及遺產歸屬之判斷將有關鍵影響。因此,預立具備完整內容及形式正確的遺囑,對於保護被繼承人財產處分自由及實現其遺願,確保生前關係良善者能獲合理對待,有其必要與價值。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1145條=民法1173條=民法1189條=民法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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