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該如何分配?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配順序應依法律規定,優先檢視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處分協議,再看繼承人協議與遺囑,若無上述文件,則循法院訴訟分割,以兼顧公平與法定應繼分原則,為避免將來糾紛或爭訟,建議被繼承人生前即委由律師協助辦理財產規劃、訂立遺囑及處分協議,繼承人亦宜以協議分割為優先,除能保障權益,亦可節省訴訟成本,達成圓滿解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遺產分配的法律實務中,當事人應先確認是否有生前財產處分協議,若被繼承人生前已與繼承人間就財產有有效協議,如買賣、贈與或其他處分契約,且該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即可優先適用,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經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所訂生前遺產分配契約或其他處分協議,具有拘束力,拘束全體繼承人,即使部分繼承人反對,仍不得否認其效力,但此類協議必須在被繼承人生前成立且有效,否則無法作為遺產分割的依據。

 

其次,若無上述生前協議,則可由全體繼承人協議進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遺產繼承人可自行協議分割方法,包含不動產、動產、債權或其他財產,且得就各自取得份額、價值與負擔作自由約定,此協議只要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便具拘束力,不受法定應繼分限制,惟需特別留意,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否則恐被撤銷或影響其效力。

 

若無法達成協議或部分繼承人拒絕協議,則可依遺囑辦理遺產分配,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依民法規定單方處分遺產之方式,遺囑內容若合法有效(民法第1187條),繼承人即應依遺囑辦理遺產分配,遺囑得訂定應繼分、特留分、特定財產歸屬,或限定特定繼承人取得特定財產,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否則被侵害之繼承人可行使扣減權主張特留分,此外遺囑若形式不合法即無效,法院亦不予承認。

 

若無上述生前協議、繼承人協議或遺囑時,即只能循法院裁判分割,依民法第1151條、第823條、第824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遺產在分割前處於公同共有狀態,法院可依繼承人聲請,依應繼分裁量分割方法,法院原則上依法定應繼分分配,但得斟酌財產種類、用途、所在地、繼承人經濟能力等因素裁量分配具體財產予特定繼承人,並命其他繼承人就價值差額給付補償金,確保公平。

如死亡發生後,繼承隨即開始,此時遺產繼承人應有配偶女、子、子與養子四人,分析如下:

 

第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屬於當然繼承人,有權承繼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依法享有繼承權。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若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故本案中四名繼承人應按人頭平均繼承遺產。

 

第二,因已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後視為自始未繼承,與遺產繼承關係脫離,完全喪失繼承資格,不得主張遺產權利。

 

第三,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如子已拋棄繼承,其子女即孫輩亦不得代位繼承,因民法第1140條明定代位繼承僅限於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或其他特定事由,並不包括拋棄繼承,因此無法代位繼承。

 

第四,剩餘的子與另一子皆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使其中之一為私生子或婚生子,法律上一視同仁,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皆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完全繼承權,得分配遺產。

 

第五,養子雖非親生子女,但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成立時起,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同於婚生子女,因此該養子亦具備完全繼承資格,依法應納入繼承範圍。

 

此一制度設計旨在確保家庭成員間的公平性與法律安定性,避免傳統上對非婚生子女或養子之歧視,也反映現代社會對家庭多元化的接納與保障,在實務操作上,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繼承登記手續,並依據應繼分依法分配遺產,若有繼承人拒絕協辦,可透過法院聲請協助,確保遺產得以依法分配,維護繼承人權益,同時兼顧法律程序之正當性與公平性。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823條=民法第824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39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53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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