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如何履行職務?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管理人於民法第1179條中被明確規定其職務,凡一旦經法院選任擔任遺產管理人,即應立即著手進行各項程序,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聲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清償債權與交付遺贈物,以及最終遺產之移交,遺產管理人需通曉民法、非訟事件法與稅務法規,方能妥善處理遺產保存、債務清償與稅務申報等事宜,確保遺產合法安全地處理與歸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於就任後須履行一系列職務,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聲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清償債權與交付遺贈物,以及最終辦理遺產之移交。

 

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

 

首要工作是確認法定繼承人是否已全數拋棄繼承

實務上,遺產管理人一旦受法院選任,就應立即著手進行相關作業,其首要工作是確認法定繼承人是否已全數拋棄繼承,這須向法院閱卷並取得拋棄裁定資料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隨即可憑法院之選任裁定向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所得及財產清單,以便製作完整的遺產清冊。為避免遺產或債務掛一漏萬,建議同時發函全體拋棄繼承人確認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留有遺產或債務,並發文地政機關與稅捐單位確認有無欠稅或不動產情形。

 

因此,一旦接任遺產管理人者,首要先向法院聲請閱覽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全卷,再次確定法定繼承人是否已全部拋棄繼承及取得被繼承人死亡之除戶謄本,進而以法院之裁定(選任管理人)向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所得及財產清單,以便製作遺產清冊,但避免掛一漏萬,發文給全體已拋棄繼承之法定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產及遺產之債務。

 

編製遺產清冊與遺產管理

為確定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積欠公法上之債權及民間債權(例如:積欠房屋稅或地價稅),可再發文予稅捐或地政單位及已知之債權人確定其債權之數額。

 

其次,應在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如遺產中有不動產者,應向地政事務所為遺產管理人之登記,代為繳納地價稅或房屋稅(該等費用屬於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為支出,可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如係房屋者建議應投保火災險;如有金錢或存款應向金錢持有人要求接管轉存銀行或向該銀行辦理遺產管理人之登記。其他關於遺產之保存行為可參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頒訂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再,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法律座談會及司法院民事廳84年7月7日84年度廳民一字第13341號函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而處分遺產時,無須經該管法院之核准。

 

依法遺產清冊應於管理人就任後三個月內完成並報請法院備查。如遺產內含有不動產,應辦理地政登記為遺產管理人,並負責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若為建物者,應考慮加保火災險。金錢資產則應接管轉存或辦理遺產管理登記。其他遺產保存行為可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制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遺產管理人對於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無需經法院許可即可執行,但若涉及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依法仍須經法院或親屬會議同意始得變賣遺產。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在公示催告期間期滿後一個月內,應即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由於必須等到公示催告期滿才能確定是否有遺產尚未清償之債務,否則一旦國稅局主動調查核定稅額後還會有2倍之罰鍰,蓋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納稅義務人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該局說明,上述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且須於申報期限內或申請延期申報期限內,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並檢附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據財政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65430號函及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釋規定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亦明定,未繳清稅款前不得分割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後,稽徵機關即可要求依法辦理相關程序。整體而言,遺產管理人須熟稔民法、非訟事件法與遺產稅規定,並妥善處理公告、財產保存、債務清償與稅務申報等各階段事務,以確保遺產妥善管理並合法結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第8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第23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第26條:「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第44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遺產清理人就職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或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並應分別通知之。」

 

民法第1181條:「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然後,依據民法第1179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公示催告程序命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期間申報債權,若就已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另外發函通知其報明債權。應特別注意遺產管理人非於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間有債權人上未取得執行明義者可能會對遺產管理人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可引用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686號判例意旨具狀答辯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此外,對於有債權人已經向執行法院聲請就遺產強制執行者,亦可引據司法院81年廳民二字第13793號函乙說之意見請求執行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停止執行程序(參附件八)。

 

對於尚未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期滿後,可利用法院調解程序,請該債權人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調解,遺產管理人可於調解程序中協商債權人捨棄違約金或部分利息之請求而成立調解,並請該債權人儘速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執行法院參與分配。

 

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滿後,即應在6個月內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如非變賣遺產不能清償交付者,應將處理方式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之,如果來不及在6個月內辦理者亦可向法院聲請延展。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尚有賸餘,即應將其交付國有財產局收歸國有。於公示催告期滿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及賸餘收歸國有之代管職務後,應向管轄法院為管理之報告或計算,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4、5項:「遺產清理人應於公告期滿後六個月內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如有賸餘,應提存之;其性質不適於提存者,得於拍賣後,提存其價金。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清理人得經法院之認可,變賣遺產。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143條第2項:「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及民法第1181條,遺產管理人須公告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且期間屆滿前不得進行清償或交付。催告程序應包括法院公告及對已知債權人、受遺贈人個別通知。公告期間內如有債權人起訴請求清償,管理人得援引最高法院見解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若有債權人進行強制執行,管理人亦可依司法院函釋請求法院停止執行。對未具執行名義者,可啟動法院調解程序,就債權金額、利息及違約金進行協商,促使債權人日後取得執行名義後參與分配。

 

歸屬國庫

民法第1185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非訟事件法第155條:「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債權與遺贈清償應於公示催告屆滿後六個月內完成,如須變賣遺產始能清償者,須先向法院聲請許可。如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者,可聲請法院延展時限。完成清償與遺贈交付後,如有遺產餘額,應依法移交國有財產局,並向法院提出管理報告,正式終結管理人之職務。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7條=民法第1178條=民法第1179條=民法第1185條=非訟事件法第143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非訟事件法第15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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