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父亡兒女可以代位?其分到比例是以人數還是父親應繼分?
問題摘要:
論遺產中不動產、現金或其他財產種類皆適用同樣邏輯,若被代位人有數名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應繼分必須再平均分配至所有代位繼承人,每名代位繼承人實際獲得遺產比例,最終取決於被代位人原應繼分及代位人數量,並非全體繼承人合計平均,因此不少家庭在辦理遺產繼承時常因誤解而發生爭議,尤其當代位繼承人較多時,更應仔細計算確保分配無誤,若遺產遭非法占有或錯誤登記,真正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亦得依法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或物權請求權保障權益,惟須留意民法所定的訴訟時效限制,避免因時效過長導致權利消滅,實務上,建議在遇到代位繼承爭議時,盡早尋求律師協助,釐清應繼分比例並擬妥完整法律主張,以利保障自身合法繼承權益並妥善處理家族遺產分配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我國民法關於各繼承人就共同繼承財產上所有權義之比率,有所謂應繼分之規定,可分為(一)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可得繼承的比例,此為指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須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二)如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時,或指定應繼分之遺囑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或第三人由被繼承人受指定應繼分之委託而不為指定;或被繼承人有一部遺產未指定應繼分時,均應適用法定應繼分之規定。至於所謂特留分,就是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予繼承人之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除非,繼承人有合於民法1145條之規定,喪失繼承權,例如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事,被繼承人即可以表示不讓該繼承人繼承,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表示,不過,最好在立遺囑時就表示該繼承人不可以繼承。
在我國民法規範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依法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但繼承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尚在世,這是所謂「同時存在原則」,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即不具繼承資格,然而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依法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依法主張代位繼承,亦即繼承人之子女得代位繼承該死亡父母原可繼承的應繼分,代位繼承的範圍並非按人數計算,而是先承襲被代位人之應繼分,再由數名代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例如祖父過世,兒子已早逝,孫子女即可代位承繼父親可繼承之那一份遺產,不是由全體孫子女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而是全數孫子女平均承繼父親原本應有的那一份。
舉例來說,假設祖父有配偶、三位子女,其中長子早逝並有兩名子女,祖父未立遺囑,依法配偶與子女間應各繼承四分之一,長子過世的這一份便由其兩名子女平均承繼,各得八分之一,其餘兩位子女與配偶各仍得四分之一,不因孫子女人數多寡而改變其他繼承人應繼分,這正是代位繼承的核心運作方式,代位繼承依據民法第1140條明文規定,僅發生於直系血親卑親屬間,其他如兄弟姐妹或配偶並無代位繼承權,且僅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兩種情形,至於拋棄繼承、終止收養或其他原因導致繼承權不及於遺產者,法律並不視為代位繼承適用事由。
此外,在繼承法律制度中,應繼分的分配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為被繼承人遺囑中明定的指定應繼分,僅須不違反特留分保障即可依遺囑辦理,二為法定應繼分,當無遺囑或遺囑無效時適用,法定應繼分原則為同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不得因性別、年齡等其他因素加以區別,唯配偶則按民法特別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享一定比例的遺產份額,例如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各得相等應繼分,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法律自動適用法定應繼分,特留分則作為遺囑自由的限制,保障特定繼承人至少取得最低法定比例,代位繼承制度正是為解決長輩尚在但子女已過世的遺產承繼問題,避免財產權空缺或繼承權斷絕,在具體操作時,只需證明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及被代位人原可繼承權利,即得依法主張該應繼分
不論遺產中不動產、現金或其他財產種類皆適用同樣邏輯,若被代位人有數名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應繼分必須再平均分配至所有代位繼承人,每名代位繼承人實際獲得遺產比例,最終取決於被代位人原應繼分及代位人數量,並非全體繼承人合計平均,因此不少家庭在辦理遺產繼承時常因誤解而發生爭議:
尤其當代位繼承人較多時,更應仔細計算確保分配無誤,若遺產遭非法占有或錯誤登記,真正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亦得依法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或物權請求權保障權益,惟須留意民法所定的訴訟時效限制,避免因時效過長導致權利消滅,實務上,建議在遇到代位繼承爭議時,盡早尋求律師協助,釐清應繼分比例並擬妥完整法律主張,以利保障自身合法繼承權益並妥善處理家族遺產分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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