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有那些?
問題摘要:
遺產繼承人依法律分為當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三類,順序明確,應繼分依法律規定平均分配或按比例分配,繼承人資格須於繼承開始時存在,拋棄繼承與喪失繼承權不可混同,代位繼承亦僅限於特定情況發生,實務上若有爭議,通常透過法院訴訟程序釐清,法院會依據法律明文、事實證據及親屬關係認定合法繼承人資格並判定應繼分,確保遺產依法合理分配,避免繼承糾紛,維護繼承制度之秩序與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繼承人之認定係基於法律明文規定,繼承制度之核心在於維護家族財產之有序移轉,故民法明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必須具備「同時存在」之資格,即在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方具備繼承資格,若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則即喪失繼承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實務認定繼承人資格時,應以繼承開始之時點為準,並不限於繼承登記當下是否仍在世,只要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縱繼承後即夭亡者,仍得承繼遺產權益。
依法,遺產繼承人主要區分為三大類,其一為當然繼承人,即配偶,配偶不受繼承順位限制,無論有無其他血親繼承人,均得承繼遺產,其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若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人,則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均分;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得繼承遺產二分之一;若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得繼承遺產三分之二;如無其他繼承人時,配偶得承繼全部遺產,其權利明確,保障配偶基本生活所需。
其二為血親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位分為四等,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婚生子、非婚生子、養子女及經認領之非婚生子,無論性別、婚生與否,均具同等繼承權,且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親等近者優先承繼,若親等相同,則均分遺產;第二順位為父母,於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承繼遺產;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須前一順位繼承人全無或喪失繼承權時,後順位方得繼承。
其三為代位繼承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僅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應繼分,惟拋棄繼承不屬代位繼承事由。
此外,喪失繼承權並非指放棄繼承,依法須具備民法第1145條所列重大不法行為,例如對被繼承人施以重大虐待、侮辱、蓄意殺害、偽造遺囑等行為,且未經被繼承人明確宥恕,方可依法剝奪繼承權。再者,上開繼承人可於繼承之時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併予指明。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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