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順序怎麼排,特留分是什麼?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繼承順序及特留分制度相互搭配,既保障了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自由,也確保繼承人不致因財產分配而陷入生活困境,是我國繼承法秩序的重要基石,實務上若有繼承糾紛,建議事前妥善規劃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避免爭議並兼顧家庭和諧。

 

律師回答:

民法規定,遺產繼承順序的安排與特留分制度,是民法中用以保障繼承人權利及維護家庭財產秩序的重要規範。民法明文規定,自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此繼承權必須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在世為前提,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則不具繼承資格,此即所謂「同時存在原則」。

 

我國民法關於各繼承人就共同繼承財產上所有權義之比率,有所謂應繼分之規定,可分為(一)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可得繼承的比例,此為指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須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二)如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時,或指定應繼分之遺囑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或第三人由被繼承人受指定應繼分之委託而不為指定;或被繼承人有一部遺產未指定應繼分時,均應適用法定應繼分之規定。至於所謂特留分,就是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予繼承人之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除非,繼承人有合於民法1145條之規定,喪失繼承權,例如依該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事,被繼承人即可以表示不讓該繼承人繼承,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表示,不過,最好在立遺囑時就表示該繼承人不可以繼承。

 

在遺產繼承順序方面,民法第1138條清楚劃分了四大繼承順位: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後代,不論婚生、非婚生、收養或認領均一視同仁;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為祖父母。實務上,只有在前一順位無人繼承或全體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時,下一順位方能繼承遺產。此外,配偶作為特別繼承人,不受順位限制,無論其他順位繼承人是否存在,均有繼承權,其應繼分則依與其他繼承人之關係而有所不同,若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應繼分為平均分配;若與第二或第三順位共同繼承,則為遺產二分之一;若與第四順位共同繼承則為遺產三分之二;若無其他順位繼承人,則得全部繼承。

 

至於特留分制度,係法律為保障繼承人基本權益而設,不論被繼承人如何以遺囑或其他方式處分財產,繼承人仍可依法請求最低額度之遺產份額。

 

特留分規定於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換言之,縱然被繼承人遺囑將全部財產贈與他人或捐贈,仍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例如,若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每人法定應繼分為一半,則各自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即遺產的四分之一,這部分不得被剝奪。民法第1224條進一步規定,特留分計算應以遺產總額扣除債務後之淨遺產為基礎,並按遺贈及贈與之順序扣減,若因遺贈致特留分不足,繼承人可依第1225條請求扣減遺贈財產,若受遺贈人有數人,則按遺贈比例共同分擔。

 

特留分制度實質上確保了繼承人不因被繼承人單方面處分遺產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尤其針對弱勢繼承人尤具意義。此外,應繼分與特留分兩者間的差異,主要在於應繼分屬於法律所設的預設分配方式,僅於被繼承人無訂立遺囑、無特別約定或繼承人間未達成協議時適用;而特留分則具保底性質,任何遺囑或贈與不得逾越此最低保障限度,否則繼承人得依法主張扣減權。

 

簡而言之,遺產分配原則上依遺囑優先,其次為全體繼承人協議,再次為法定應繼分,最後若仍有爭議,則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將依應繼分及具體情形裁量公平分配,然而不論何種方式,特留分始終作為法律的最低保障底線,不得任意侵害。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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