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與「應有部分」之不同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應繼分與應有部分雖皆涉及遺產或共有財產的權利分配,但兩者概念與適用情境截然不同。應繼分是指繼承人對整體遺產依法或依遺囑所應取得的比例,是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全部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基礎,具有抽象性,尚未具體指向特定財產;而應有部分則是共有人對某一具體共有物(如土地、建物)在法律上持有的權利分量,是實體權利的具體表現,用以界定共有人對該物的權益範圍。簡言之,應繼分是繼承人權益的計算基礎,應有部分則是特定財產權屬的具體呈現,兩者不可混淆。

 

律師回答:

在繼承法律中,「應繼分」是指每一位繼承人依法或依遺囑,對整體遺產所享有的繼承比例,也就是各繼承人對遺產所應取得的份額。應繼分可分為法定應繼分與指定應繼分兩種:

 

一、法定應繼分

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囑未就全部遺產指定分配比例,或遺囑無效時,遺產就依民法規定的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依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配偶雖不是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四種法定繼承順位之一,但與該順位繼承人同時繼承時,仍有明確的應繼分:

 

  1.  配偶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2.  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位(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遺產二分之一。

  3.  配偶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取得遺產三分之二。

  4.  若無其他繼承人,則配偶獨得全部遺產。

 

同一順位有多人繼承時(如多名子女或兄弟姊妹),則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

 

二、指定應繼分

被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以有效遺囑自由分配遺產,包括指定誰是繼承人、各繼承人應取得的比例,即為指定應繼分。但需注意,指定應繼分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所謂特留分,係指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可取得的遺產份額,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

 

  1.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

 

若遺囑分配已侵害特留分,該被侵害人可依法主張減殺遺囑行為,以維護其法定最低權益。

 

三、應有部分之定義

應有部分,又俗稱「持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的比例性權利,也就是每一位共有人就該共有物依約定或法律所享有的數量化持分。然而,應有部分雖表現為一個具體的數字比例,其實質為一種抽象的法律概念。

 

也就是說,應有部分所代表的並非共有人對共有物中具體某一部份(如土地的東北角或房屋的三樓)之實體支配,而是一種理論上平均分布於整體共有物上的權利。每位共有人對整體共有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並未在物理空間上分割明確的部分。

 

因此,在共有關係尚未經分割之前,各共有人於法律上皆為整體共有物的共同行使者,無法主張自己單獨享有某一特定區域,亦不得在未經他人同意下任意變更、處分共有物的全部。

 

四、應繼分與應有部分之區別

應繼分是繼承人依法或依遺囑對全部遺產所應繼承的比例,是「繼承資格」下的份額認定;而應有部分則是繼承人於特定遺產(如共有房屋)上所擁有的持分比例。兩者性質不同,不可混淆。例如,一繼承人依應繼分應得遺產四分之一,但該四分之一是否表現在某一筆土地上,還需經遺產分割程序確認,屆時形成的即為「應有部分」。

 

實務見解亦有清晰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39號民事判決指出:「應繼分為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產整體權利義務繼承比例,而應有部分則為對特定遺產標的物共同共有部分之持分比例,兩者不同,不得混淆。」


 

五、結論

應繼分與應有部分雖皆涉及遺產或共有財產的權利分配,但兩者概念與適用情境截然不同。應繼分是指繼承人對整體遺產依法或依遺囑所應取得的比例,是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全部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基礎,具有抽象性,尚未具體指向特定財產;而應有部分則是共有人對某一具體共有物(如土地、建物)在法律上持有的權利分量,是實體權利的具體表現,用以界定共有人對該物的權益範圍。簡言之,應繼分是繼承人權益的計算基礎,應有部分則是特定財產權屬的具體呈現,兩者不可混淆。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871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瀏覽次數: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