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養後養孫能繼承嗎?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83條此一規定對於許多重組家庭或因故解除收養關係的家庭構成重大影響。尤其當涉及繼承問題時,繼承人資格與收養關係的有無密切相關。因此,若當事人有意保留原收養關係中第三代(如養孫子女)之繼承權,應考慮以遺囑方式指定遺贈,或於收養終止後另以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設定財產給付,以避免法律上親屬關係消滅後產生權利斷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應先釐清幾個法律重點,依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養子女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養父母之間的親屬關係,係由收養關係所衍生的法律效力所建立,而非自然血緣。在特定情況下,這種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得因收養關係的終止而隨之消滅,進而影響到繼承權的有無與範圍。
一、收養關係會影響孫子嗎?
(ㄧ)收養認可效力
依據民法第1077條第4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當養子女於被收養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只有那些尚未成年且未結婚的子女會因收養關係而與養父母產生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二)收養終止效力
然而,這樣的法律關係並非永久不變,而是會隨收養關係是否存在而改變。依據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也就是說,當收養關係合法終止後,不僅養子女回復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中止,其所生子女(即直系卑親屬)也一併失去與養祖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養孫子女」在收養關係終止後,兩人間的法律親屬關係即告消滅,自然也就喪失作為法定繼承人的資格。
二、有無解套方式?
然而,若被繼承人生前曾明確表示將其財產交付予特定非繼承人,且受贈人亦表示接受,則即使該人不具法定繼承人資格,仍有透過「贈與」或「遺贈」取得財產的可能贈與與繼承在法律性質上雖屬不同,但若被繼承人生前之意思表示具體明確,內容清楚,並可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法院仍可據以認定該財產移轉為有效之遺贈。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指定特定人受遺贈其財產,且受遺贈人無需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實務上,若能提出遺囑、書面聲明、通訊紀錄、照顧證明或第三人證言等相關資料,以證明該財產確係被繼承人有意贈與於特定人,則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陳報為受遺贈人。
因此,即使某人因法律上已不具親屬身份,無法以法定繼承人身份主張權利,但若能證明其為被繼承人所指定之受遺贈人,仍得依法主張財產權益。為保障此項權利,宜及早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包括遺囑、照顧事實證明、文件往來或第三人證言等,並備妥身分資料向法院辦理遺贈陳報。
若過程中遭遇行政或程序上之阻礙,應儘速尋求法律協助,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確保權利實現。此類行動不僅有助於落實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處分意願,也有助於防止原本基於私人意思所安排的財產流失於制度外部,進而保障私法自治與個人財產自由的核心價值。
三、結論
綜合而論,民法第1083條此一規定對於許多重組家庭或因故解除收養關係的家庭構成重大影響。尤其當涉及繼承問題時,繼承人資格與收養關係的有無密切相關。因此,若當事人有意保留原收養關係中第三代(如養孫子女)之繼承權,應考慮以遺囑方式指定遺贈,或於收養終止後另以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設定財產給付,以避免法律上親屬關係消滅後產生權利斷裂。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瀏覽次數: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