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親權歸屬是否會影響繼承財產嗎?
問題摘要:
繼承制度之設計係以維護親屬血緣秩序與家庭成員基本權益為原則,配偶於各繼承順位中皆具有穩定應繼分地位,並不因婚姻是否圓滿、是否共居或是否盡扶養義務而有所改變。父母即使已離異,只要與子女間具直系血親關係,法律上仍視為有繼承資格。若希望對遺產作特定分配,須依法訂立遺囑,且不得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應釐清誰具備繼承人資格。
一、法定繼承順位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的法定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換言之,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子女存在,則其子女屬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他順位將無繼承權。若無子女,則由父母繼承,若再無父母,才輪至兄弟姊妹,最末為祖父母。
依據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應按人數平均繼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皆同此適用。
至於配偶,其地位特殊,雖非前述順序之一,但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並列為當然繼承人,並享有獨立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則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若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配偶即為唯一繼承人,得繼承全部遺產。
二、離婚是否影響繼承權?
在法律實務中常見的情形為離婚、分居或未扶養等親屬關係因素是否會影響繼承權。於此須特別說明,即使父母離婚或其中一方未實際扶養子女,於法律上仍具備直系血親關係,並享有法定繼承權,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之喪失繼承權事由。
例如,若父親離婚後未扶養子女,仍在子女死亡時享有法定繼承權,除非該父親曾有重大虐待、侮辱或其他法定失權情形,且被繼承人已表示其不得繼承,始可排除其繼承資格。此即表明單以情感或道德為理由,尚不足剝奪其繼承權,法律須以客觀條件認定之。
此外,如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則由法定繼承人依前述順位及應繼分繼承遺產。若有遺囑,則依遺囑內容辦理遺產分配,惟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否則遭侵害者可依民法第1225條提起減殺遺贈訴訟,以回復其法定應保權益。於此情形,遺囑之自由處分範圍即受到限制,僅於特留分以外部分有效。
民法第1187條明確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由此可知,法定繼承制度與遺囑制度之間,具有並存與相互制衡之機能,既保障遺囑人之財產自主權,亦顧及法定繼承人之基本繼承權益。
三、小結
綜上所述,繼承制度之設計係以維護親屬血緣秩序與家庭成員基本權益為原則,配偶於各繼承順位中皆具有穩定應繼分地位,並不因婚姻是否圓滿、是否共居或是否盡扶養義務而有所改變。父母即使已離異,只要與子女間具直系血親關係,法律上仍視為有繼承資格。若希望對遺產作特定分配,須依法訂立遺囑,且不得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
此外,在繼承程序中,應注意繼承人資格、生存時點與是否有喪失繼承權等因素,始能正確判斷遺產歸屬。這也凸顯預先規劃遺產分配與正確理解繼承制度的重要性,以減少未來爭議與訴訟風險,確保財產流轉依照意願與法律規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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