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制度上的男女平等是對嗎?
問題摘要:
現行繼承法制的核心價值在於性別平等與法律秩序,不容許傳統習俗壓倒法律保障,尤其在財產分配方面,男女子女地位一律平等,不得任意排除女兒繼承權,對於家庭成員間若有怨懟、糾紛,應回歸法律處理,若真有不孝行為,應依法收集證據,循司法途徑處理,切勿僅憑傳統觀念或私人協商強迫放棄繼承權。同時,被繼承人若有特別考量,應及早辦妥生前財產規劃,例如訂立遺囑、贈與契約、設立信託、預立監護或安養協議等,以確保財產依其意願分配,並減少家人間的爭執與訴訟風險。最終,法律是保障每個人權益的重要工具,不論性別,皆應勇於行使自身合法權利,合理運用法律機制,既保障個人權益,也維護家庭秩序與社會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制度中的男女平等問題,法律上早已明確規定繼承權是以「繼承順位」與「親屬關係」為核心,而非依性別區分。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必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便無繼承資格,此即所謂「同時存在之原則」,繼承人資格的判斷,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基準,無論之後是否夭亡,都不影響既有的繼承權。
以現行法制而言,我國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人之順序,第一順位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即子女,不論男女、婚生或非婚生、婚後或婚前所生,一律適用,因此男女子女均具同等繼承權,法律不容許任何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這是現行法尊重人格尊嚴與性別平等的基本價值體現。
然而,實務上類似案例仍屢見不鮮,例如長子堅稱家族傳統「女兒不得分遺產」,並要求妹妹放棄繼承權,理由是妹妹生前未盡孝道,不願照顧父親,亦未支出扶養費用,甚至曾有被繼承人言明不讓女兒分產,但女兒堅持法律上她享有繼承權,拒絕放棄繼承,這正凸顯法律與傳統觀念的衝突。
事實上可能真得是妹妹就是有不照顧父母,甚至主張自己是女兒,未來沒有繼承權,所以在父母生前表示不願意來照顧,父母照顧責任全部由哥哥及大嫂照顧。
但是法律上是講證據,重視使用法律文件來保障權益,因之,首先是遺囑,然而,儘管父母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留予特定子女,依民法第1187條,他人仍可主張特留分保障,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因此即便遺囑將遺產全留給某一子女,其他子女仍得依法請求不低於應繼分一半之份額。換言之,即使父母有偏頗的遺囑內容,只要其他子女依法行使特留分權利,就能維護基本繼承權益,不致完全被剝奪。
由此可見,繼承制度上的男女平等設計,既是法律明文保障,更是對傳統觀念的積極糾正,女性不應因「傳子不傳女」或「嫁出去的女兒」這類過時觀念而喪失自身繼承權。然而若被繼承人真有合理考量,欲讓特定子女繼承全部財產,最妥善的方式仍是妥為規劃並留存充分事證,例如立遺囑或進行生前財產規劃,包括贈與、信託或不動產處分登記等方式,並依法載明特定子女應獨得遺產之理由。
若子女中有人嚴重違反倫理道德或重大虐待、侮辱父母,致其難以繼續維持親屬關係,民法第1145條亦明定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包含對被繼承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殺害、虐待、重大侮辱等情形,但關鍵在於須有具體且確實之證據,若無足夠事證,單憑家屬間的口頭陳述並無法主張喪失繼承權,因此對於不孝女或不願盡孝道子女,若欲讓其喪失繼承權,務必留存完整且充分的證據,例如報案紀錄、保全證據、法院判決、社福機關調查報告等,並應循法律程序,聲請法院裁定剝奪其繼承權,始具法律效力,否則僅依家族傳統或父母口頭言論,難以合法剝奪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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