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問題摘要:
繼承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親屬間之財產承接權利,並兼顧遺囑自由與法定繼承人基本權益。被繼承人如有特殊安排,應透過合法有效遺囑明確表達,並遵守特留分規定;繼承人如涉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亦應及早主張排除其權利。透過法定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比例制度,不僅有助於繼承程序之順利推動,亦可有效避免繼承爭議,保障家庭和諧與遺產正當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制度目的在於確保被繼承人死亡後財產與債務能依法有效承接,避免無主物及無人處理債務發生。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若經法院宣告死亡,則繼承自死亡宣告確定之日起算。此即所謂繼承開始的時點,為法律判定繼承人資格與繼承順位的基準時刻。至於誰具繼承資格,則應符合民法上「同時存在原則」,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在生,始得承受遺產。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權,惟胎兒例外,依民法第7條,胎兒視為已出生,得保留其繼承利益,惟須日後活產方可確立其繼承資格。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稱之為「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決定之基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者,雖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行夭亡,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
我國民法關於各繼承人就共同繼承財產上所有權義之比率,有所謂應繼分之規定,可分為(一)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各繼承人可得繼承的比例,此為指定應繼分,但指定應繼分須不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二)如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為應繼分之指定時,或指定應繼分之遺囑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或第三人由被繼承人受指定應繼分之委託而不為指定;或被繼承人有一部遺產未指定應繼分時,均應適用法定應繼分之規定。
至於所謂特留分,就是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予繼承人之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除非,繼承人有合於民法1145條之規定,喪失繼承權,例如依該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事,被繼承人即可以表示不讓該繼承人繼承,而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用什麼方式表示,不過,最好在立遺囑時就表示該繼承人不可以繼承。
另依民法第1145條,若繼承人有殺害被繼承人、詐害遺囑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等行為,即喪失其繼承權,若被繼承人生前未依此條聲明排除,該繼承人仍具繼承資格,故為避免紛爭,宜於遺囑中明確表達剝奪其繼承權之意思表示。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分為四個順位,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若子女已死亡,可由孫子女代位繼承;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不受前述順位影響,而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分配遺產。應繼分係指繼承人於整體遺產中應得之比例,並非對個別遺產標的的直接權利。例如繼承人有三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即表示每人於整體遺產中享有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應繼分可分為法定與指定兩種,法定應繼分即依民法第1141條至第1144條規定分配遺產,而指定應繼分則由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定之,惟不得違反特留分保障規定。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應繼分分配如下:與第一順位共同繼承者,平均分配;與第二或第三順位共同繼承者,配偶取得二分之一,餘由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與第四順位共同繼承者,配偶得三分之二,餘得三分之一;若無其他順位繼承人,則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若無配偶存在,則同一順位內繼承人依人數平均分配。
至於遺囑可否指定應繼分,雖民法未明文規定,但依第1187條之遺囑自由原則,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並指定繼承比例,但不得侵害特留分。若侵害者,繼承人可依第1225條類推適用行使扣減權,請求將超過部分返還,使其特留分獲得保障。特留分比例依第1223條及第1224條為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之應繼分三分之一。若遺囑內容使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時,該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保障其最低繼承比例。因此,遺囑雖可靈活安排遺產分配,但仍須考量法定特留分限制,以免爭訟。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
瀏覽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