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怎麼算?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制度建立於「同時存在原則」、「法定繼承順序」、「配偶共同繼承」、「特留分保障」及「遺囑自由與限制」等基本原則之上。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指定繼承內容,但仍應在不侵害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的前提下進行。各繼承人得依其法律地位主張其應繼分或特留分,而法院亦得依民法相關條文予以裁判或調整。整體而言,我國繼承制度係於自由與保障間取得平衡,維護遺產傳承秩序與家族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繼承問題,我國民法對於遺產繼承的規範相當明確,繼承制度的運作以保障私有財產之延續及繼承人權益為核心。

 

一、繼承原則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而繼承人必須具備繼承能力,且須於繼承開始時尚存於世,此為所謂「同時存在之原則」。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無繼承資格。

 

關於何時繼承開始,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及依法院裁定宣告死亡。判斷繼承人資格之存在與否,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基準,繼承人只要於該時點尚存,即享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權,即便死亡時間接近,亦只要尚存即為合法繼承人。

 

二、繼承順位與應繼分

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順序,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在法律上並非以順位排序,而是與前述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並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享有不同應繼分。

  1. 若與第一順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2. 若與第二或第三順位共同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3. 若與第四順位共同繼承,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二

  4. 倘若其他順位皆無繼承人,配偶即繼承全部遺產。

 

針對各繼承人之遺產分配比率,民法中稱為「應繼分」,可區分為法定應繼分及指定應繼分。所謂指定應繼分,是指被繼承人透過遺囑自行指定各繼承人繼承比例,然而其效力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三、特留分

特留分是民法為保護繼承人最低繼承權所設,即便被繼承人欲以遺囑剝奪其權利,亦不得逾越法律所保障之特留分界限。依民法第1223條:

  1.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均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換言之,縱使被繼承人依遺囑將全部財產分配予非上述繼承人,原則上仍應保留法定繼承人之最低特留分,否則將構成特留分侵害,繼承人可依法主張減少其餘受遺贈人所得。

 

民法第1187條亦規定,遺囑人可於不違反特留分範圍內,自由處分其遺產。此條文之核心在於,儘管我國保障遺囑自由,但仍以繼承人最低權益為底線,故遺囑若試圖完全剝奪具特留分資格繼承人之權利,將可能無效或部分無效。

 

在實務上,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遺囑經撤銷、宣告無效,或其僅就部分遺產為指定,則未指定部分即適用法定應繼分規定分配。此外,如遺囑指定應繼分違反特留分,則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至第1227條向其他受益人請求減除。由於遺產繼承實務常涉及親屬間糾紛,建議於生前透過合法方式(如立自書、公證遺囑),清楚表達財產分配意旨,並顧及法律上保障特留分之規定,以避免日後爭訟。

 

四、總結

總結而言,繼承制度建立於「同時存在原則」、「法定繼承順序」、「配偶共同繼承」、「特留分保障」及「遺囑自由與限制」等基本原則之上。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指定繼承內容,但仍應在不侵害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的前提下進行。各繼承人得依其法律地位主張其應繼分或特留分,而法院亦得依民法相關條文予以裁判或調整。整體而言,我國繼承制度係於自由與保障間取得平衡,維護遺產傳承秩序與家族和諧。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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