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子女可以先拋棄繼承嗎?
問題摘要:
在父母尚未死亡前,無論其是否負債、財務狀況是否惡劣,繼承權尚未發生,子女均不得預先辦理拋棄繼承。惟現行法律已提供「限定繼承」制度以防堵債務繼承風險,子女只要依法於父母過世後三個月內審慎評估是否需拋棄繼承,或選擇以所繼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可保障自身權益。實務上也應避免透過私下切結書、拋棄承諾等方式試圖阻卻將來繼承債務風險,此等方式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亦可能衍生其他法律爭議,實非明智之舉。唯有依法定程序處理繼承事務,配合法律制度之設計與保障,方能於悲傷與紛擾中安然保障家族財產與繼承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父母尚在世但已背負鉅額債務的情況下,子女是否可以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以避免將來被追債的法律風險,依現行民法制度規定,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係以被繼承人死亡為開始之時點,亦即繼承開始之法律要件在於「死亡」事實的發生,在此之前,任何繼承權尚未發生,子女雖是潛在繼承人,並無繼承地位,自然亦無從辦理拋棄繼承。
進一步而言,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即明確指出拋棄繼承為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且須在繼承開始後,並知悉得繼承地位後三個月內始能有效辦理。因此,於父母尚健在時預作拋棄繼承,無論其形式如何(如切結書、聲明書、協議書等),均不生法律效力。
倘若在父母過世後,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未依規定聲請拋棄,即視為接受繼承,並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此為民法第1148條明文所定。然而,自2019年民法繼承編修法後,我國繼承制度已改採「當然限定繼承」原則,亦即除非繼承人另為拋棄繼承外,皆視為限定繼承,並以所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換言之,即便父母生前債務龐大,只要其所遺財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原則上僅以遺產為限清償,無須以自己本身財產償付差額部分,故社會上常見的「父債子償」誤解在現行法下已不復存在。
再就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差異進一步說明:拋棄繼承是一種徹底脫離繼承關係的法律行為,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放棄繼承,將不再承受被繼承人任何財產權利與債務;限定繼承則是概括承受,但僅以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具備一定程度的債務屏障,保障繼承人免於債務連帶擴張至個人財產。
因此,若父母欠有一百萬元債務,僅留下六十萬元遺產,則繼承人僅須以六十萬元為限負責,並無義務額外動用四十萬元自有財產來填補債務差額。對子女而言,在父母生前即擔心將來繼承問題,無須急於預為拋棄繼承,因現制下已有限定繼承保障,即便將來有債權人主張權利,也須釐清遺產範圍與債務分配比例,子女可依法進行債務清償申報程序,合理分配債務風險。
至於有無可能僅拋棄部分債務、而保留某些財產的繼承,亦為不可行,因拋棄繼承須為全部性質,一經拋棄即完全退出繼承行列,不得對遺產片面主張權利或拋棄負擔,如拋棄不具全面性,即不生拋棄效力,該繼承人仍為繼承人,須概括承受一切遺產。
至於遺產稅與遺產分割上常見的法律糾紛,律師可提供專業協助,例如協助查明遺產範圍、分析繼承順位、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聲請,並協助擬定遺產分割協議或代理遺產分割訴訟,避免在未盡法律義務下,導致將來遺產分割無效或債務責任擴大。實務上,常見繼承人雖主張已拋棄,但因未依法定程序聲請或逾越期間,法院認定其為無效拋棄,仍須承擔相應債務。又如生前贈與、遺囑、信託等財產處分行為未妥適安排,也可能導致稅務問題與侵害特留分之爭議,故強烈建議於生前即諮詢律師,規劃合法且具保障性的遺產處分方式,以避免未來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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