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土地拋棄繼承,應準備何文件?如果沒有備查文件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土地拋棄繼承實則不符現行法規用語,正確應為拋棄全部繼承權,且必須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備齊文件、聲明明確、手續完備,法院始得准予備查與公告。若無法準備全部資料,亦應積極補正或主張特殊事由說明,以避免被法院駁回聲明,造成繼承責任落實。對於涉及高額債務或複雜遺產責任案件,拋棄繼承是一項重要法律選擇,應慎重評估後妥善運用,以保障自身財產與法律地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依法在繼承開始後,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表示其不願承擔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亦即完全放棄繼承地位,使自己在法律上視為未曾繼承,不再享有遺產的所有權,也不負擔遺產中的債務。
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必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聲明,且一經合法拋棄,為不可撤回之行為,無法針對部分財產(例如僅土地)單獨拋棄,因此不存在所謂的「土地拋棄繼承」,如僅不欲承繼土地,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將土地歸屬其他繼承人並辦理登記,但此屬分割繼承而非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第1174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32條規定,拋棄繼承應以書面為之,聲明人應備妥特定文件,並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明。需準備的文件包括:一、拋棄繼承狀,應載明拋棄人姓名、被繼承人姓名、死亡時間地點、拋棄人知悉得繼承時間,以及其他繼承人資料;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診斷書或除戶戶籍謄本;三、拋棄人之戶籍謄本;四、其他繼承人之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與住居所;五、拋棄人印鑑證明;六、繼承系統表;七、法院核准備查後回傳之通知書及公告文件。法院受理後,若認為拋棄合法,會發出備查通知並公告於法院網站,並通知拋棄人及其他繼承人。若拋棄不合法,例如未於三個月內聲明,或資料未齊全且補正仍不足者,法院會以裁定駁回。
實務上,若拋棄繼承所需文件欠缺,如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或無法查得其他繼承人住居所,仍可採取替代方案處理,例如由戶政機關申請除戶謄本代替死亡證明,或請求法院依職權協助調查他繼承人資料。
此外,若屬特殊情況如遺產係於法院訴訟中發現、公告報紙通知或債權人催討時始知悉得繼承者,繼承人得據具體證據向法院說明實際知悉繼承時間,法院如認定其屬正當延後知悉,則三個月期間應自此起算。拋棄繼承在法律上視為從未繼承,因此其法律效果為:一、拋棄人不再列為繼承人,不享有財產分配權亦不負責遺產債務;二、拋棄人之順位自然排除,由次順位或同順位他繼承人遞補;三、拋棄之繼承人如有子女,則由其子女代位繼承,如無子女則視為無繼承;四、若拋棄者為全體繼承人,遺產將由國庫承繼。
值得注意的是,若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將視為單純繼承,需負擔全部遺產債務。雖民法修正後實施限定繼承制,繼承人原則上僅就遺產範圍內負責債務清償,不再需自有財產清償,但若未遵守清冊申報、通知程序,仍可能喪失限定責任保障,故拋棄仍是避免債務爭議的最直接方式。
此外,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不同,前者為法律上放棄繼承權,後者為繼承人間協議遺產歸屬分配,不可混為一談。若僅不欲取得土地,仍可選擇先接受繼承,再透過遺產協議書約定土地歸屬他人,並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與過戶移轉,而不需放棄全部遺產。
簡言之,拋棄繼承乃全體性、不可部分的法律行為,不能僅對土地或特定財產行使。實務處理上,若文件不足,例如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久遠、戶籍資料殘缺、親屬分布複雜,可請地方法院協助調查或以切結書方式補正,亦可委由律師代為辦理以確保法律程序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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