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要三個月內辦完?還是三個月內送件就好?
問題摘要:
「三個月內送件就好」是法律上正確的操作原則。繼承人若於三個月期間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提出具狀聲請,即為合法行使拋棄繼承之權利。此後法院是否要求補件、何時裁定、是否延後備查,皆不影響你已依法聲請之效力。基於此一制度設計,拋棄繼承具有高度可操作性,聲請人只要掌握時效與初步準備,即可有效切斷繼承債務之風險,避免因行政延誤或文件不全而喪失權利,亦能避免事後遭債權人主張追償。最後提醒,若有不確定繼承順位、遺產是否虧空或債務數額龐大者,應及早調查並儘速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於聲請時保留所有繳交與送達紀錄,以備法院審查使用。只有如此,才能在法律上有效地切割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關係,達到真正安心的拋棄繼承效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拋棄繼承是否需要在三個月內完成整個程序,還是只要三個月內送件即可」這個問題,在法律實務上已經有明確答案:只要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有管轄權之法院「送達拋棄繼承聲請書狀」,即已完成拋棄繼承的時效要件,法院後續審查是否准予備查、是否補正文件、何時作出裁定,都不會影響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此處所稱「為之」,實務見解與通說皆認為係指「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可成立拋棄繼承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只要法院在三個月期限內收到了你的書面聲請,無論法院之後處理是否已完成,皆不影響你拋棄繼承的效力成立。
換言之,三個月是「聲請期間」,而非「備查完成期限」。這一點對實務運作極為關鍵,因為拋棄繼承所需文件繁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拋棄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拋棄繼承聲明書、繼承系統表、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乃至法院要求的補正文件,許多資料在短期內難以一次備妥。
尤其像繼承系統表,常因與遠房親戚多年無聯繫,難以立即取得資料;又如通知下順位繼承人,若無明確地址,亦無法即刻完成存證信函寄送,因此法律上僅要求「書面聲請」於期間內送達法院即可。至於法院收到聲請後,若發現文件不齊,將會寄發補正通知,聲請人即可依法院函文向戶政機關或其他單位查調所需資料,並補送至法院。補正期間並不計入原三個月時限,亦不構成聲請失效。只要起初聲請於期間內提出,即已阻斷時效風險,後續補件程序依照法院通知完成即可。
法院備查後,會核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供當事人日後對抗被繼承人債權人或遺產處分爭議之使用。實務中亦曾有法院或律師提供之聲請書範本提醒,建議只要初步資料備妥,就應儘速送件,如:拋棄繼承聲請狀、聲明書、印鑑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戶籍資料與裁判費千元,即可先聲請。
至於其他較難取得之文件,例如繼承系統表、親戚地址等,可待法院函文協助查調。這也提醒民眾,不宜因為資料未齊全而延遲送件,導致三個月時效屆滿而喪失拋棄繼承之權利。特別是現今地方法院多採書面審理與非訟事件方式處理拋棄繼承案件,並不需親自到庭,也不會立刻裁定駁回,只要程序上合法、聲請期間無誤,法院通常都會核准。
另需注意的是,三個月的起算點是「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日,並非單純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例如,若你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必須在確定前順位全部拋棄或不具資格之後,才真正具備「得為繼承人」之身分,從而起算三個月。此一解釋有利保護後順位繼承人之權利,避免其於尚未具繼承人地位時即須倉促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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