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要清償債務或處理喪葬事宜嗎?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人對於其管理之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接手管理前,應依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義務持續管理,意思是僅限於在尚未有管理人接手期間不得任意棄置遺產,並非負擔債務或喪葬義務,一旦管理人介入,其義務即終止,與喪葬事宜或債務無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須釐清「拋棄繼承」的法律意涵,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依法向法院明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亦即一併放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依法拋棄繼承後,自繼承開始時起即視為未曾取得繼承人資格,並且不得再撤回,拋棄人之應繼分將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如無其他同順序繼承人,則由次順序繼承人承繼,惟拋棄繼承僅排除對特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權,並不影響日後針對其他被繼承人繼承權益。

 

關於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是否仍須負責清償債務或處理喪葬事宜的問題,需先瞭解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自始發生效力,亦即溯及至繼承開始時起即視為未曾繼承,拋棄人不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也無權繼承財產,與被繼承人之遺產關係完全切割。

 

其次,依民法第1176條,若有繼承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人,若同順位全數拋棄,則依次親等繼承,若所有繼承順位皆無人承繼,則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處理相關事宜。在繼承人全數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無須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也無須負擔遺產清理費用,惟涉及喪葬事宜部分,需另行考量。

 

依民法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若因繼承人過失而支出者,則不得由遺產支出。換言之,無論有無繼承人,喪葬費用性質上屬遺產管理費用,應由遺產中優先支付,若無遺產或遺產不足支付,則無人須為此負責,拋棄繼承人亦不必擔心需自費處理。

 

至於實務操作上,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後,法院會依無人承認繼承程序,指定遺產管理人,並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限度內清償債務及處理喪葬事宜,債務超過遺產部分自動消滅,遺產管理人僅就遺產範圍內負責,原繼承人與第三人均無義務自掏腰包清償。

 

實務上拋棄繼承人對遺產管理期間內之喪葬費用不負擔責任,喪葬費用如需墊付者,由實際負擔人自遺產中優先取償,除非自願承擔,否則無法律強制義務。

 

此外,民法第1176-1條亦規定,拋棄繼承人對於其管理之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接手管理前,應依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義務持續管理,意思是僅限於在尚未有管理人接手期間不得任意棄置遺產,並非負擔債務或喪葬義務,一旦管理人介入,其義務即終止,與喪葬事宜或債務無涉。

 

簡而言之,拋棄繼承只需遵循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並備查完成即可,自始即不承繼任何權利義務,無論被繼承人財產、債務或其他事項,一概無關,也無須負擔任何喪葬費用或遺產管理費用,全部責任由遺產管理人依法律程序處理,繼承人無需過度擔心;實務中常見民眾擔心喪葬費用成為牽掛,但法律已明確規範,拋棄繼承後絕無義務支付,除非自願出於孝心或其他考量負擔喪葬費,否則全由遺產支付或管理人負責清償。

 

至於拋棄繼承後的後續繼承權轉移,亦有明文規範,全部繼承人拋棄後,法院會啟動無人承認繼承程序,並依法公告及指定管理人,後續債權人之清償、遺產管理、遺物處置及其他法律行為均交由管理人負責,拋棄繼承人得以全身而退。最後提醒,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非常徹底,一經生效便無法反悔,因此應充分了解後慎重決定,尤其在遺產有重大利益或權利義務未明確時,更應先行諮詢專業律師或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確認債權債務狀況及家族意願後,再依法辦理,避免衍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糾紛。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0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5條=民法第1176條=民法第117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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