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未過世,可以先辦拋棄繼承嗎?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必須待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可聲請,且須於知悉繼承事實三個月內完成法定程序,提前辦理者無效。當事人如有意行使拋棄繼承權利,應在法定時限內依法提出,不得於被繼承人尚健在時作為。若有繼承財產或債務風險之疑慮,宜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釐清相關權利義務,妥善規劃與處理,避免將來產生法律糾紛與經濟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父母尚未過世時是否可以預先辦理拋棄繼承的問題,答案是明確否定的。依照我國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也就是說,繼承是一種因死亡而生的法律關係,只有在被繼承人確定死亡的事實發生後,繼承程序才會依法啟動。換言之,只要被繼承人仍在世,其財產權利義務仍歸屬於本人,繼承人對於這些財產或負債尚未取得繼承資格,自無從辦理拋棄繼承。而民法第1174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這項規定明確指出拋棄繼承的行為,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並確定繼承資格之時,始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辦理。此三個月期間為除斥期間,逾期未聲請者,依法視為概括繼承。
拋棄繼承既需繼承關係發生方可聲請,又需於特定期限內辦理,於被繼承人生前自然無法成立。這在法律上是為維護法律行為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也避免繼承制度的濫用或提前操作所可能產生的不確定法律效果。
從實務觀點觀察,部分民眾可能因擔心將來繼承到龐大負債,遂欲預先聲請放棄繼承權,甚至有民眾希望「預立拋棄聲明」,然此種構想雖可理解,但在法律制度上並不允許。因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法律上性質為單獨行為,且須依照法定程序由具繼承資格之人向法院正式提出聲明,若無繼承發生,即無該項權利能力,自無從為之。
此外,提前聲請拋棄繼承會對其他法定繼承人產生誤導,影響其權利行使與法律地位,特別是若被繼承人最終遺產價值與負債相當,或資產大於負債者,原擬拋棄繼承之人反可能因失去權利而陷入不利處境。
由此可見,立法上禁止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亦有其制度與實務之正當考量。再從程序角度而言,法院於審理拋棄繼承聲請案時,需審查聲請人是否具繼承人資格、聲請時間是否於三個月期限內、書狀格式是否完備等,若被繼承人尚未死亡,自不會認定繼承人已發生,更遑論進行備查,實務上亦必然予以駁回。
因此,縱聲請人事先提出拋棄書狀,法院亦不會進入實體審查階段,自不構成拋棄繼承成立。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人誤以為可由被繼承人於生前與其子女約定「放棄將來的繼承權」,或在遺囑中記載「某子不得繼承」,希望藉此排除特定繼承人,但我國繼承法體系,此類安排亦不具有法律效力。繼承權為法律所賦予,非當事人得任意限制、拋棄或指定。
遺囑雖可分配遺產,但仍須尊重特留分制度保障特定繼承人之最低繼承比例。而對於真正有需求之民眾,例如父母尚在世但有大量債務,或將來財產分配可能引發爭議者,可考慮利用其他法律制度如生前贈與、信託規劃、遺囑設計等方式達到資產移轉與風險控管之目的,切勿誤信坊間傳言而貿然聲請不具效力之法律行為。若擔心將來繼承不當財產而導致債務纏身,也可於繼承開始後即時掌握三個月期限,審慎評估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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