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未辦拋棄繼承,債務纏上身是可能?
問題摘要:
現行法律下因限定繼承制度與拋棄繼承規定,繼承人只要依法妥善處理程序,即可有效避免債務纏身,最關鍵即是確保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遺產清冊或辦理拋棄繼承,倘若因不知情而超過期限,只要能於訴訟中舉證未曾知悉繼承事宜,法院仍會允許其主張拋棄繼承並依法保障,最後提醒,雖然法律給予繼承人防範機制,但建議有疑慮者應盡早諮詢律師協助,於期限內完成適當法律程序,避免未來陷入訴訟風險,畢竟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程序屬於法律專業領域,專業協助能確保程序正確無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現行制度已經改為法定當然限定繼承,繼承人僅就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債務清償責任,無須以自身固有財產負擔債務,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不論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或是否成年,只要未辦理拋棄繼承,即當然適用限定繼承原則,但仍應注意,依民法第1154條之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若未依法陳報遺產清冊,或未於限定期間內完成清冊陳報程序,將可能產生不利風險,若擅自處分遺產或未依法律程序償債,仍有可能被債權人主張個人財產清償責任,因此,縱使法律已採限定繼承,繼承人仍應確實於期限內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以保障自身權益,防範債權人後續追討之風險,而遺產清冊之陳報並不需複雜程序,繼承人僅需列明遺產項目,向法院陳報即可,完成陳報後即可依法享有限定繼承保障,不必擔心被債務纏身。
至於拋棄繼承之權利,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可行使拋棄繼承權利,拋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具體而言,若繼承人原本對被繼承人死亡或自身繼承權不知情,例如因與被繼承人疏遠或斷絕聯繫,甚至未被通知繼承事宜,於法律上,繼承人有權於遺產債務訴訟程序中主張並要求原告舉證證明繼承人何時知悉繼承權起算時點,若債權人無法舉證,繼承人可主張以收到起訴狀之日作為知悉繼承時點,並於訴訟中或其後三個月內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仍屬合法有效,且依法院實務見解,若債權人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法院判決原則上會限於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實務上多會在判決中記載「於繼承範圍內」之條件,並非無限清償,因此,日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繼承人仍可向執行法院調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並主張無遺產可供清償,例如若遺產清冊顯示根本無遺產或負債超過財產,繼承人即無須清償任何債務,甚至可聲明異議終止強制執行程序,此外,若未事先辦理拋棄繼承而遭提告,也不必過度恐慌,仍有機會在訴訟中行使拋棄權利或以遺產清冊防禦,保護自身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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