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能否拋棄繼承將全部遺產由母親取得?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子女拋棄繼承,法律會自動依序尋找其他符合繼承資格的親屬,諸如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除非上述所有順位繼承人皆不存在、死亡、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否則遺產仍會依法分配至其他繼承人,根本無法如當事人所想,單純透過子女拋棄繼承,讓配偶單獨取得遺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此期間乃除斥期間,經過即喪失拋棄權,該條第二項亦明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應自知悉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連動適用民法第1176條第7項關於遺產分割、權利義務承繼與拋棄繼承之相繼發生之規範,確保繼承秩序之明確性與安定性。拋棄繼承係無相對人之單獨法律行為,屬於一種單方意志表達,不需相對人同意,其效力自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發生,不待法院審查同意或許可,因此法院的職責僅在於形式上審查該拋棄行為是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及書面方式是否完備,並無實體審查權限,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法院若認為拋棄繼承合法,即應予備查,並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其核備通知僅具觀念通知性質,並不影響拋棄行為之既有效力。換言之,繼承人只要於三個月內合法提出書面拋棄,且該書面已送達法院,拋棄繼承即告成立,無須等待法院准許或公告備查後方生效,法院後續發出的准予備查通知僅為行政性程序,無涉拋棄行為之效力。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為同法第1176條第7 項所明定。又拋棄繼承係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到達法院時即生效力。至法院受理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僅係證明其意思表示之存在,不具訟爭性,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形式上審查拋棄繼承合法者,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故法院准予備查之通知,僅具觀念通知之性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自非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始生效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要旨)

 

子女是否能透過拋棄繼承,讓母親單獨取得全部遺產,首先須釐清拋棄繼承在法律上的效果與遺產分割協議的本質差異,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若直系血親卑親屬中的親等近者全數拋棄繼承權,繼承順位將遞延至次一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若無孫子女,再依同條第6項規定,輪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母繼承,若連第二至第四順位繼承人皆不存在、死亡、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且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則全數遺產方能由配偶單獨承繼,亦即在通常情況下,僅憑子女拋棄繼承並無法確保母親獨得遺產,因為拋棄繼承後產生的法律效果是遺產繼承順位的遞延,而非單純將繼承權交由特定繼承人行使,若子女拋棄繼承,法律會自動依序尋找其他符合繼承資格的親屬,諸如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除非上述所有順位繼承人皆不存在、死亡、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否則遺產仍會依法分配至其他繼承人,根本無法如當事人所想,單純透過子女拋棄繼承,讓配偶單獨取得遺產。

 

因此若家屬內部有共識欲讓母親單獨繼承,較為妥善且穩妥的作法應為由所有繼承人共同訂立遺產分割協議,透過協議方式將所有遺產歸屬母親一人,並於不動產登記、金融機構資產領取時,檢附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辦理移轉,遺產分割協議屬於民法規定之契約之一種,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強制禁止規定與特留分保障原則,且為所有繼承人合意簽訂,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效力也僅及於協議人之間,不影響其他未參與協議之人,實務上多數遺產爭議案件,亦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解決,因其程序單純、成本較低且靈活度高,更符合家庭成員間溝通協調的實際需求。

 

反之,若選擇拋棄繼承,除了產生遺產繼承順位遞延之法律效果外,亦可能引發預料外的繼承人出現,甚至引發更複雜的法律問題,如須處理次順位繼承人之繼承程序、納稅申報、債務清償等繁瑣事宜,且拋棄繼承一旦確定,不得撤回或撤銷,極可能導致遺產流向違背家屬本意,因此綜合考量法律效力、實務操作、財產稅賦及繼承程序風險等多重面向,若家屬希望遺產全數留予母親,最佳方案仍為所有繼承人合意訂立遺產分割協議,並依協議辦理各項資產登記變更,除可避免拋棄繼承所衍生之順位遞延及潛在風險,更能保留家屬間彈性協調與後續修正餘地。

 

若擔心未來可能爭議,亦可考慮將遺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使其具備較強法律證據力與執行力,或另委託律師參與協議內容擬定,確保條款符合法律規範並充分保障母親權益,因此,單純以拋棄繼承試圖將全部遺產交由母親承繼,不僅法律風險極高,也可能導致無法預料的後續糾紛,實務上仍應以遺產分割協議為優先處理途徑,必要時搭配律師輔導或公證手段,以降低爭議、保障各方權利並確保遺產妥善分配。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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