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拋棄繼承沒有備妥文件,應該如何處理?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若一時無法備妥所有文件,不應因此延誤聲請,而是應儘速提出聲請並主動說明缺漏文件之情形,法院多會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職權調查補強,並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期命補正,繼承人應善用此補正機會並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拋棄程序,以保障自身不受遺產債務連帶影響。若有具體困難者,可洽請律師協助撰擬聲請狀、備妥資料及應對法院程序,或洽當地法院書記官進行程序諮詢,以確保合法拋棄拋繼成功,避免未來法律爭議及債務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繼承人知悉得以繼承卻尚未備妥必要文件而希望辦理拋棄繼承時,應即注意民法第1174條規定的法定期間,於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否則將視為單純繼承,需對遺產負完全責任。若在期限內無法備齊所有文件,並不表示拋棄繼承無法進行,而是應儘速以現有資料具狀向法院聲請拋棄,並主動說明文件缺漏原因,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有權命補正,給予繼承人補齊資料的期間,而不會直接駁回聲請。

 

此時應先準備基本資料如拋棄繼承聲請書、已知繼承系統、身分資料、以及就缺漏文件提出說明,法院通常會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之規定進行必要之職權調查,協助補足部分資料,例如查詢戶籍資料、繼承人住居所等。

 

就常見情形而言,若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難以取得,可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若因戶籍未及時登記死亡,亦可一併提出死亡證明書補強。若拋棄人無法提供完整的繼承系統圖或其他繼承人之詳細資訊,也可向法院聲明「無從查知其他繼承人住居所」,法院將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之2項公告拋棄繼承,使程序合法成立。

 

至於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章為個人所能自備的重要文件,如一時無法取得,可先遞狀聲請並請求法院定期補正,並於限期內辦妥,避免喪失法定期間。若確實不知其他繼承人住所者,可在聲請狀內載明「因未能查明其他繼承人住居所,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公告之」,法院將不因無法通知而駁回拋棄。

 

至於拋棄通知書收據部分,若屬公告代替送達者,可待法院公告後一併備查,無需先備。實務上,亦有繼承人因與被繼承人長年失聯、無共同戶籍、或不在戶口名簿上而無法即時提供必要文件者,此時可檢具聲請狀敘明事實,並向法院請求協助查調戶籍資料或註明「目前僅能提供本人資料,其餘繼承人資料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或以公告代替送達」,法院將斟酌情況予以接納。

 

法院如認聲請合法,將以裁定備查,公告並通知拋棄人及其他已知繼承人,聲請人即無繼承人資格,亦不再負擔遺產債務。

 

相反地,如法院認聲請不合法或逾期,將以裁定駁回,但若屬可補正之情形,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規定,法院應先命補正而非逕行駁回。補正期限內未完成者,則法院方可裁定駁回。補正方式可包括補送戶籍謄本、死亡證明、印鑑證明等,或補充說明未備資料原因及聲明內容之正確性,亦可檢附切結書輔助佐證。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民法修正全面實施限定繼承制度後,繼承人即使未辦拋棄,原則上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繼承人未善盡公告程序或未聲請清冊公告,有可能喪失限定責任之保護,間接構成實際負責。故對於遺產為淨債務或金額龐大不確定時,拋棄繼承仍是最穩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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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家事事件法第78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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