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放棄部分繼承可以嗎?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無法部分進行,須全面放棄所有權利義務,無論財產、債務一併處理,繼承人務必審慎評估,謹慎辦理,切勿抱持僥倖心理,以免衍生重大財產損失或法律糾紛,若遺產結構複雜或債權債務不明,優先考慮限定繼承並尋求律師專業協助,保障自身最大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是否可以只放棄部分繼承的問題,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這個所謂「拋棄繼承」,指的就是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否認繼承效力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對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完全放棄,並不是單純放棄特定財產或債務,而是全部繼承權的通盤否認,這一點無論從條文或法院實務見解都已相當明確
民法第1174條之拋棄繼承係指在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的意思表示,是針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的表示,無法只針對遺產中的部分財產進行選擇性拋棄,亦即繼承人拋棄繼承,須就被繼承人所有遺產整體拋棄,不能只挑選其中債務放棄,而保留有價值的財產。
此外,拋棄繼承的性質是繼承人放棄其繼承人地位的行為,是全面性否認繼承效力,不同於單純放棄特定遺產的法律行為,法院不可能准許部分拋棄,否則將導致繼承秩序混亂。
我國民法規定是不允許部分繼承的,可以由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解:「……按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自不能認為有效。惟所謂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亦即繼承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認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與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性質不同(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3號、67年台上字第3788號裁判意旨參照)。……」。
所以在辦理拋棄繼承前,一定要確定被繼承人沒有其他遺產,否則拋棄後才發現遺產其實多於債務,那就來不及。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的案例:「……⑶被上訴人稱因不知夏魏眉嫣尚有本件105萬3,831元之郵局存款,縱認其等有拋棄繼承之事,其效力亦不及於本件105萬3,831元之存款云云。惟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有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先例可參,故被上訴人前揭主張並未拋棄夏魏眉嫣本件105萬3,831元存款之繼承,顯不可採。……」而白白損失一百多萬元的遺產沒有繼承到。
實務案例中,事人認為自己只拋棄繼承部分債務,對其他財產仍保有繼承權,結果法院認為此為誤解,裁定拋棄繼承必然及於全部遺產,不得僅針對某特定財產或債務拋棄,導致當事人錯失超過百萬元的遺產。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繼承人無法挑挑揀揀,選擇性放棄債務但保留財產,一旦選擇拋棄繼承,即表示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及債務一併放棄,無論遺產最終結算結果是資產大於債務還是債務大於資產,都一概無權再承繼,這也是為確保繼承法律關係的明確性與穩定性所做的設計。
故實務上常提醒民眾,若在繼承人死亡後難以掌握完整遺產及債務狀況,切勿急於拋棄繼承,應先徹底調查遺產清冊與債務明細,確認確實為債多於財的情況下再決定是否拋棄,否則有可能因未掌握潛在財產或遺產利益而後悔莫及。一旦拋棄繼承完成,即使日後發現遺產中有高額財產或潛藏利益,也無法翻悔,這也是法律規定繼承人應在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慎重考量,超過期限視同繼承的重要原因。
此外,若擔心負債問題,也可以選擇限定繼承制度,在限定繼承下,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責清償債務,超過部分不必以個人財產承擔,同時又能保有遺產中的淨收益,相較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是較安全的選擇,適合不確定遺產盈虧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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