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通知其他繼承人證明書地址或姓名錯誤,是否拋棄繼承之效力?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人如因筆誤、舊地址、不詳實資料等因素致使通知文件記載錯誤,並不因此影響其拋棄繼承之效力,亦不影響法院備查拋棄之成立,惟在實務操作上,仍應力求資料正確、寄送確實、回證齊備,以保障自身拋棄行為之完整性,並避免導致其他繼承人未能知悉或延宕繼承進程而產生法律爭議。拋棄繼承雖為法律所設之權利,但伴隨有程序與實體責任,聲請人應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法院聲明,並依規定進行通知,通知雖非生效要件,惟若未妥善處理仍可能於整體繼承程序中引發紛爭,故拋棄繼承時應諮詢律師協助製作書狀與確認系統表,並由律師辦理通知事宜,以避免瑕疵與法律風險。民眾如有繼承疑義,宜及早釐清權利義務並作妥善安排,方能有效行使繼承之拒絕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依民法第1174條所為之法律行為,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其法律效果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均不負權利與義務,並喪失繼承資格,由其他同順序或次順位繼承人遞補。該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目的在於使繼承權能儘速明朗,使得其後順位繼承人得知其繼承權利是否發生,而儘早決定是否行使繼承或拋棄之選擇,並非為拋棄繼承之要件。
實務上法院亦通常要求拋棄繼承聲請人檢附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副本及郵局投遞回執、存證通知書、法院裁定函送等方式,證明其已完成通知義務。惟倘若通知文件所載地址錯誤、收件人姓名書寫有誤,或未能送達等情形,是否會因此影響拋棄繼承之效力,為實務上常見爭議,對此應從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實務見解綜合解釋。
民法第1174條第3項所規定之通知義務,僅屬訓示規定,並非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若拋棄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向法院之意思表示程序,縱使其通知其他繼承人時未能正確載明姓名、地址或導致無法送達,亦不影響其拋棄繼承法律效果之成立。此一裁定明確肯認拋棄繼承之生效,應以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合法向法院聲明為準,與是否完成通知義務無關。
民法第1174條明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繼承之拋棄,是對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財產為繼承之拋棄(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民事判決參照)。
拋棄繼承為對被繼承人遺產全體之放棄,不得僅就特定財產為之,其法律行為性質為單獨行為,一經合法表示即發生效果,非經法定方式撤銷即不得變更,因此即使通知程序略有瑕疵,惟不影響拋棄聲明本身之效力。如繼承人無繼承之意願時,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拋棄
因民法第1138條定有繼承之順位,後順位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並不一定即知其有繼承權。惟繼承法律關係宜儘速確定,故若自繼承人知悉其有繼承權時起,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則已超過法定期間,其拋棄繼承自不符要件。
二、應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法院具狀聲請。
三、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法院在拋棄繼承程序會要求聲請人提供存證信函、回執或拋棄通知書等,也就是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若有不能通知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說明(例如: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本項通知若未完成,應不影響拋棄繼承之生效與否,實務見解認為:「第3項之通知僅屬訓示規定,目的在使後順位繼承人得以早日知悉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事,以決定是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使繼承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而已,非屬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是上訴人於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時,所附之通知其他繼承人證明書即令有瑕疵,亦不影響其拋棄繼承之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參照)
在此情形下,通知其他繼承人之姓名或地址如有誤,雖屬程序瑕疵,但並不影響拋棄繼承人本身之拋棄效力,亦不使法院備查不成立。
惟應注意的是,若因通知不全導致其他應繼承人未得及時知悉前順位繼承人已拋棄之事實,而錯失繼承選擇機會,例如未於三個月內聲明拋棄,法院仍可能就其是否已逾期提出較嚴格之證明要求,此等瑕疵雖不影響前順位拋棄人之行為效力,但實質上可能對後順位繼承人權利構成不利影響,故拋棄繼承人仍應審慎處理通知程序,盡力查明後順位繼承人之正確姓名與住址,並妥善保存寄送證據。
如確實無法查得住所或身分,應向法院提出說明並載明查詢過程,以備審查。補充而言,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後,該應繼分將由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分配,或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法律關係之轉移應依法明確,通知制度雖非生效要件,卻與遞補繼承之順利進行及遺產清算之實務緊密相關,法院亦可能因未通知而命補正,或限制拋棄繼承人再為其他聲請。再者,實務上如法院發現聲請人未通知明顯可得通知之繼承人,仍可能駁回或暫緩備查,故雖法律上拋棄行為不因此失效,但程序上不完備仍可能延滯案件進行。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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