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的效力?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為繼承人依法律所賦予之明確權利,其法律效力為自繼承開始時即喪失繼承人資格,不承受遺產與債務,對於保障繼承人意願及財產安全具有重要功能。實務上,拋棄繼承不僅關涉債務風險管理,更牽涉家族資產重整、家庭成員間利益分配與潛在糾紛預防等複合目的。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宜詳加審酌遺產總額、負債狀況、家庭情勢及法律程序,並依照民法、家事事件法及相關稅法規定完成備查程序,以確保拋棄效力之合法與完整,避免未來衍生爭訟或行政責任,達成其所欲排除之繼承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依其意思表示,主動放棄依法承受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的權利與義務,是繼承制度中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此一規定確立了繼承人有選擇是否承受遺產的自由,並非繼承開始後即一律當然取得遺產,而是可經由明確之法律程序加以拋棄。繼承之拋棄,其效力係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亦即,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拋棄繼承者即視為從未具有繼承人身分,對於遺產與債務皆不發生承受效果,其拋棄效力具溯及性。
民法第1176條進一步規定拋棄繼承後應繼分之歸屬原則,內容詳實指出,若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將由其他同順序繼承人承受;如為第二至第四順序繼承人,亦採同樣原則;若與配偶同為繼承人者均拋棄,應繼分則歸於配偶;如配偶亦拋棄,則由其同順序繼承人承受;若第一順序中親等近者均拋棄,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承繼;又若先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則改由次順序者繼承,倘若次順序有無不明或亦拋棄者,則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至於因他人拋棄而取得繼承地位者,其欲拋棄者應於知悉得繼承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從法條體系可知,拋棄繼承在法律上具有明確要件與效力,並產生繼承順位之移轉與遞補效應。
此外,依據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拋棄繼承須由繼承人向被繼承人最後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核定備查後始生效力。
當送達法院後,拋棄效力即視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生效,不論後續是否分割遺產或清償債務,拋棄人均不再具繼承人地位,對遺產與債務皆無關涉。至法院准予備查不影響其效力。
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通常出於數種考量,第一為避免承擔債務風險,當繼承人不確定被繼承人是否有大量負債,或債務是否超過遺產價值時,為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清償風險,即有可能選擇拋棄繼承。雖然現行民法已於民國98年修正採取法定當然限定繼承制度,原則上繼承人僅就所繼承遺產為限負責清償債務,不需以自己固有財產負責,但若遺產成分複雜、處分困難或牽涉債務清理程序繁瑣,繼承人亦有可能基於避免訴訟或行政程序困擾而選擇拋棄。
第二種常見原因係基於家庭因素或情感考量,例如親屬間關係緊張、不願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分割遺產、或因被繼承人生前與繼承人間有不良互動,致繼承人基於主觀感情因素選擇拒絕承繼。
第三為繼承人已財務穩定,無意承受遺產,可藉由拋棄將應繼分讓予其他家庭成員,例如讓晚輩繼承,達成家庭資產再分配之目的。若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內依法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並負責就所得遺產限度內清償債務,雖不再需負無限清償責任,但仍須面對遺產內債權債務清理之義務與程序,且如未妥善處理,仍可能引發執行、分割與清償糾紛,因此如確無承繼意願者,仍宜及早依法辦理拋棄程序。
拋棄繼承在程序上亦須注意其合法性,須由具備行為能力之繼承人親自為之,未成年人則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並經法院許可;拋棄聲請須附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及戶籍資料等,法院始得為審查與備查處分。逾越法定期間或未依法辦理者,視為未拋棄而當然承繼,喪失事後再主張不願繼承之可能。
值得注意者,拋棄繼承與遺產稅申報有密切關聯,繼承人若欲拋棄,應於申報遺產稅前完成備查,否則可能仍被視為繼承人而負遺產稅申報義務。稅務機關多依法院備查資料判定繼承人資格,故應謹慎處理程序時效。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5條=民法第1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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