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應繼分」、「法定應繼分」與「特留分」是什麼?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法定應繼分是未有遺囑時的標準分配比例,指定應繼分則是遺囑人依其意思指定各繼承人之比例,但須受特留分制度的限制。特留分為法律強制保留給特定繼承人之最低保障,原則上不得透過遺囑剝奪,否則即構成侵害,繼承人可行使扣減權維護其法定權益。被繼承人於立遺囑時,應審慎考量應繼分、特留分與指定遺贈等多重關係,避免遺囑遭撤銷或引發訴訟,導致遺願無法實現。必要時,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協助立遺囑,並明確記載每一項遺產處分的範圍及意旨,才能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也保障繼承人應有的權利,達到法律與親情間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一、法定應繼分
所謂「應繼分」是指各繼承人依法應該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比例分配,通常在被繼承人生前未以遺囑指示遺產如何分配時適用。同順位繼承人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會因搭配的順位不同而異,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二、指定應繼分
相對地,被繼承人若以遺囑指定繼承人間的分配比例,即為「指定應繼分」,此種情形需遵守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雖享有遺囑自由,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的特留分。
三、特留分
至於「特留分」,係指法律強制為特定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即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試圖全部留給特定對象,仍不得剝奪特留分的保障。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特留分數額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就此而言,若遺囑中有關應繼分之指定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該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遺贈以外之方式可否行使扣減權?
雖然該條明文僅限於遺贈,惟實務與學理均認為應繼分之指定及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也可類推適用該條。也就是說,即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指定某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若侵害其他繼承人依法應保有的特留分,該被侵害繼承人仍可行使扣減權,要求回復其應得份額。這種扣減可於訴訟程序中主張,必要時請求法院撤銷不動產繼承登記或分割行為,並重新確定應繼分比例。
遺囑如何違反特留分?
民法對遺囑之方式雖採法定主義(第1189條),惟對遺囑之內容原則上採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原則上有效。常見發生特留分侵害的遺囑類型包括:
(一)以特定方式指定應繼分時偏袒某一繼承人
(二)以遺贈方式將大部分財產交予非繼承人之第三人
(三)以指定分割方法方式使某繼承人獨占遺產。
這些形式,若侵害他繼承人依法保障的特留分,該繼承人便可依法請求扣減。
三、總結
總結而言,法定應繼分是未有遺囑時的標準分配比例,指定應繼分則是遺囑人依其意思指定各繼承人之比例,但須受特留分制度的限制。特留分為法律強制保留給特定繼承人之最低保障,原則上不得透過遺囑剝奪,否則即構成侵害,繼承人可行使扣減權維護其法定權益。
被繼承人於立遺囑時,應審慎考量應繼分、特留分與指定遺贈等多重關係,避免遺囑遭撤銷或引發訴訟,導致遺願無法實現。必要時,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協助立遺囑,並明確記載每一項遺產處分的範圍及意旨,才能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也保障繼承人應有的權利,達到法律與親情間的平衡。
-家事-繼承-特留分-應繼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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