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必知的合法遺囑製作過程?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合法有效的遺囑,應同時具備形式要件與實質內容之合乎法律規定,遺囑人應於生前即審慎思量個人家庭成員之生活需求、財產結構與身後安排,選擇合適方式立遺囑,並定期檢視與修正。若有遺囑製作之疑慮,應尋求專業律師、公證人或法律顧問協助,以確保遺囑之效力、避免日後紛爭。在世時妥善安排,不僅可落實自己對財產與家庭的關懷,更能讓繼承人依據明確法律文件安心承接,實踐「財產有主、傳承有序」之法治理念,使遺愛得以圓滿實現。
 

律師回答:

在遺產繼承制度中,遺囑是一項至關重要的法律工具,能夠反映被繼承人於生前對於財產分配、家庭安排與身後事宜的完整意志。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乃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法律所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者。而我國民法承認之遺囑形式共分為五種: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上述五類遺囑各有法定要件與程序,若未依該方式製作,即使遺囑內容符合遺囑人之本意,亦可能因形式瑕疵而被認定為無效,因此民眾若有立遺囑之意,務必詳細了解法律規定,以避免造成繼承爭議或遺願無法實現。
 
首先,自書遺囑是最常見且最容易完成的遺囑形式,遺囑人須親自以手寫方式將遺囑全文寫明,並記載年、月、日及簽名,否則即為無效(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保有高度隱私性與可及性,但正因為製作簡便,時常出現筆跡模糊、未寫明立遺囑時間、未簽名等致命瑕疵,故應特別留意其形式要件。
 
其次,公證遺囑乃由遺囑人向公證人陳述其遺囑意思,由公證人當場記錄並聲讀,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或蓋章,並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為五類遺囑中最具形式嚴謹與證明力者(民法第1191條),亦為實務上最具安全保障之遺囑類型,尤其適用於年邁、視力不佳或不識字之遺囑人。
 
密封遺囑則係遺囑人自行書寫或委託他人書寫遺囑後密封,封面記載由何人所書寫與遺囑人之姓名,封緘後當著兩位見證人及公證人開場簽名(民法第1192條)。此種遺囑能兼顧遺囑內容之保密性與法律形式之嚴謹性,但程序繁瑣且若有瑕疵亦容易導致遺囑無效。
 
代筆遺囑係遺囑人向三名以上見證人陳述遺囑內容,由其中一人代筆,記明年、月、日並寫明遺囑人及見證人姓名,由遺囑人、代筆人與見證人共同簽名(民法第1194條),此種方式適用於遺囑人不便自行書寫時。
 
口授遺囑則為最為例外之急迫型態,遺囑人因疾病、緊急情況等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可向兩位以上見證人陳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記明要旨後簽名(民法第1195條),若遺囑人於口授遺囑後可採用其他方式立遺囑者三個月內,原口授遺囑即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條)。重點於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1197條)。
 
除上述遺囑形式之法定要件外,遺囑之效力尚受其他限制與規範。例如見證人資格方面,依民法第1198條以下規定,未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人、禁治產人、遺囑人之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受任人等,均不得充任見證人。若由不適格見證人簽名者,該遺囑即為無效。
 
此外,遺囑所為之遺產處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否則法定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3條請求扣減。特留分為確保法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得有最低程度之財產保障,例如配偶、子女與父母等繼承人,於遭受遺囑全部遺贈予第三人時,得行使扣減權,主張遺囑效力僅及於特留分以外之部分。
 
此外,實務上常見為節稅或財產安排而設立遺囑信託,其於遺囑中設立信託,將遺產交由受託人管理並於信託存續期間內依約定利益給付予受益人,此亦須依法設立信託契約,且受託人非自然人時應登記信託關係,方能生效並具對抗力。
 
許多富豪、藝人或企業家身後財產分配不明,遺族間因此爭執不休,甚至進入法院訴訟程序,長年無法解決遺產問題,極易造成家庭破裂與資產流失。遺囑制度之設立,即係為了讓遺產繼承事宜有法律依據與明確依循,並保障遺囑人最後意志之實現。尤有進者,除遺囑製作外,對於有特殊需求者亦可併用贈與、保險、信託、股份安排等手段達到遺產規劃之目標,然遺囑因其具有法律明確性與生前獨立表意性,依然是最基礎且應優先考量之遺產規劃方式。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3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1196條=民法第1197條=民法第1198條=民法第1223條)

瀏覽次數:3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