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必知的特留分制度為何?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由此可見,遺產規劃必須縝密,特別是於企業主、財富族群或有特定家庭結構之族群而言,更應積極進行資產傳承的法律設計與安排,避免因未預見的法律後果,讓遺愛成為爭端之源,讓努力一生積累的財富毀於爭訟之中。因此,遺囑自由與特留分保障間,實應達到一種法律與倫理兼顧的平衡,確保財產處分權的行使不損家庭成員之基本生存權益,方能實現「好聚好散,安然傳家」的理想。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基於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的尊重,明文承認遺囑人得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其遺產,體現對遺囑自由的高度保障,也延續所有權絕對原則的精神。然而,若被繼承人於遺囑中將其全部財產贈與他人,卻未留存任何部分予以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實則違背倫理道德,亦有可能導致這些近親之繼承人因失去原有生活資源,而陷入經濟困境,甚至需依賴社會福利扶助。
為平衡遺囑自由與家庭成員的基本保障,我國民法在繼承編中設有「特留分」制度,作為遺囑自由的界限。依據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一千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特留分乃指在繼承開始時,法律為保護繼承人之基本利益,強制要求被繼承人應保留遺產中之一部分比例予特定繼承人,即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財產作出分配安排,亦不得剝奪該等繼承人之特留分。
計算上比例
所謂特留分,僅就遺產總額中一定比例作為計算基準,並不指向特定之財產項目。換言之,即便遺囑對個別財產有所指示,只要侵害特留分之總額,仍可能面臨法律上的扣減或撤銷。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遺囑自由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該條款實質上賦予法定繼承人一項不可剝奪的法定保障,是一種強行規定,不得以遺囑或契約方式另行約定而加以排除。
簡單來說,雖然遺囑可以就遺產提前進行分配安排,但對於具有應繼分之法定繼承人而言,其最低保障份額即為特留分,被繼承人不得透過遺囑任意剝奪。實務上,遺產規劃若未妥善考慮特留分制度,往往成為訴訟爭端的引爆點,尤其是在未設遺囑或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之間易因此反目成仇,進而引發一連串法律紛爭。特別是在家族企業或資產豐富的家庭中,常見因繼承問題未事先妥善規劃,導致繼承人意見分歧,甚至訴諸法院互爭財產,嚴重損害原本的親情與企業經營穩定。
因此,從風險控管與法律效果的角度出發,遺產規劃絕非可輕忽之事,而應在生前即進行積極安排,透過有效設立遺囑、信託制度或其他財產處分方式,兼顧遺囑自由與特留分保障,以達成財富順利傳承、親屬和諧共存之目的。
從立法角度觀之,特留分制度乃基於社會整體安定及家庭支持功能維持所設,其不僅保障繼承人生活基本需求,亦反映倫理制度之維繫機能。特留分之具體比例,依據繼承人之身分而異,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父母為三分之一;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則不在享有特留分之列。是以,遺囑雖具高度自由性,然仍應於此法律界限下進行規劃,以免日後發生被撤銷或扣減之風險。
倘若遺囑已侵害特留分權利人之利益,該繼承人可依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行使「扣減權」,請求法院將侵害部分予以調整回復。扣減請求應於知悉遺贈或贈與並知其侵害特留分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遲不得逾繼承開始後十年,否則即喪失請求之權利,亦即「除斥期間」之適用。
實務中,許多知名人士或家族企業創辦人之遺產爭奪事件,正是因未妥善考量特留分制度,而致遺囑無效或被部分撤銷,造成家庭成員爭訟不斷,資產配置陷入混亂。
由此可見,遺產規劃必須縝密,特別是於企業主、財富族群或有特定家庭結構之族群而言,更應積極進行資產傳承的法律設計與安排,避免因未預見的法律後果,讓遺愛成為爭端之源,讓努力一生積累的財富毀於爭訟之中。因此,遺囑自由與特留分保障間,實應達到一種法律與倫理兼顧的平衡,確保財產處分權的行使不損家庭成員之基本生存權益,方能實現「好聚好散,安然傳家」的理想。
-家事-繼承-特留分-特留分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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