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之效力是什麼?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禁止分割係屬遺囑人自由處分遺產之一環,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1165條,於繼承開始後十年內具拘束力。若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監督下全體合意分割者,多數見解認為應可生效。但如遺囑有執行人,則繼承人不得任意違背遺囑內容而為分割,須待十年期滿或取得遺囑執行人同意後方可為之。爰此,遺囑中如有禁止分割之條款,其設計與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信託架構或其他財產規劃工具之結合,有其重大法律意義,應由立遺囑人審慎規劃。若繼承人對遺囑效力存有疑義,亦可聲請法院確認遺囑效力或提起分割訴訟,以保障自身應有之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問題,應從繼承發生後遺產的法律狀態談起。
 
繼承後財產為公同共有
依我國民法規定,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而在繼承人有數人時,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是一種高密度的共有形式,不同於一般共有,其在管理與處分上須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因此實務上運用相當不便。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為促進遺產妥善運用並消滅共有狀態,民法第1164條明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另有法律之規定或被繼承人或繼承人間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條即為遺產分割請求權之基礎。
 
依此,原則上繼承人得於任何時點請求分割遺產,以實現各自的單獨持有,但若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禁止分割,則繼承人不得逕自主張分割,必須遵從遺囑之限制。
 
被繼承人「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
至於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之效力,則可參考民法第1165條:「被繼承人得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全部或一部之分割。但其效力以十年為限。」此條明確指出,遺囑中若載明不得分割遺產,即構成對繼承人之拘束,但此拘束僅於被繼承人死亡起算之十年間有效,超過十年即失其效力。
 
此乃基於法律傾向促進共有關係消滅之立法意旨,避免遺產長期處於公同共有之低效率狀態,並防止繼承人因遺產分配不明而生紛爭。換言之,遺囑所為禁止分割之意思雖屬遺囑自由之範圍,但法律仍於十年後予以限制,使繼承人得依法請求分割,維護財產運用之機能。
 
繼承人仍強行分割效力為何?
若繼承人不顧遺囑禁止分割之規定,仍逕行協議分割遺產,該分割行為之效力則依是否有遺囑執行人而定。
1.未指定遺囑執行人
若被繼承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學說及實務多認為,應尊重繼承人全體意思,若繼承人間已全體合意進行遺產分割,即可視為解除禁止分割之意定拘束。此一見解乃基於民法對於物權流通與財產效率之尊重,認為繼承人若能全體同意,即具備撤回先前意定不分割之拘束力。
 
2.已指定遺囑執行人
但反之,若遺囑中已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則學理認為應尊重遺囑執行人依法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的職責,其目的即在於忠實履行被繼承人之遺願,因此未經遺囑執行人同意,繼承人不得擅自分割遺產。此見解係基於尊重遺囑自由原則及強化遺囑執行制度的功能定位,避免繼承人恣意變更被繼承人生前之意思表示。
 
結論
綜上所述,遺囑禁止分割係屬遺囑人自由處分遺產之一環,其法源依據為民法第1165條,於繼承開始後十年內具拘束力。若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監督下全體合意分割者,多數見解認為應可生效。但如遺囑有執行人,則繼承人不得任意違背遺囑內容而為分割,須待十年期滿或取得遺囑執行人同意後方可為之。
 
爰此,遺囑中如有禁止分割之條款,其設計與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信託架構或其他財產規劃工具之結合,有其重大法律意義,應由立遺囑人審慎規劃。若繼承人對遺囑效力存有疑義,亦可聲請法院確認遺囑效力或提起分割訴訟,以保障自身應有之權益。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禁止分割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148條)

瀏覽次數:3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