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應該知道的遺產問題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規劃不僅是財產分配,更是情感延續與家庭和諧的重要保障,透過妥善的法律設計,包括依法立遺囑、善用配偶剩餘財產請求、考慮胎兒權益、注意特留分限制及進行適當的生前處分與信託規劃,均能達成遺囑人真意並減少日後爭訟。這些基本概念,並非只有富豪名流或高齡者需要重視,而是每一位社會成員在人生旅途中皆應及早了解與準備的法治素養。尤其是家中若有特殊情形,如重婚、非婚生子女、與繼親同住或跨國婚姻,遺產分配可能更為複雜,建議提早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完整財產與親屬關係盤點與設計,避免日後親屬反目成仇,耗費鉅資與時間處理爭訟,讓遺產真正成為愛與責任的延續而非衝突的起點。

 

律師回答:

一般人應該知道的遺產問題,並非僅在親人過世時才會發生關聯,而是每個人在人生規劃中都應提前了解與準備的重要課題。首先,遺囑是被繼承人於生前所為的單獨行為,其效力於死亡時生,依法定形式製作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遺囑的方式包括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及口授五種,並非所有遺囑都有效(民法第1189條),若遺囑不符合民法規定的形式或違反公序良俗,將被視為無效。立遺囑的最低年齡為16歲,不論是否成年,均可獨立成立遺囑且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1186條)。
 
已立的遺囑可隨時撤回或修改,例如再次立新遺囑,若新舊內容牴觸,前者即自動撤回;或者以明確記載「廢棄」意思、故意撕毀或塗銷方式使遺囑失效。在實務操作上,代筆遺囑過去要求由代筆人手寫,但隨著科技進步,現行法令已明文允許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書面遺囑,只要內容為遺囑人所意思表示,並有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仍屬合法。另一重要議題是「特留分」制度,即使遺囑內容完整明確,若分配侵害特定繼承人依法保有之最小比例,也就是特留分,則該部分遺囑屬「相對無效」,繼承人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扣減訴訟要求返還。
 
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及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舉例而言,若母親立遺囑將全部遺產交予小弟,未分配予其他子女,即侵害其特留分權益,其他子女可於知悉繼承開始後兩年內提起扣減訴訟主張權利。若超過十年,原則上失權(民法第1146條);然而,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認定繼承權為一身專屬權,如已主張特留分之權利,請求權與一般民事權利同樣的15年,為避免證據散失,仍建議及早主張。
 
值得注意的是,尚在母親子宮中的胎兒亦享有繼承權,依民法第1166條,胎兒應保留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不得分割該部分遺產,且其母可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與繼承程序或訴訟。
 
除上述民法繼承規範外,現行夫妻財產制亦與遺產分配有密切關聯。依民法第1030條之1,於婚姻關係終止或一方死亡時,配偶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該請求權為遺產分配之先,亦即在繼承發生前,尚存配偶得先主張請求婚後財產平均分配,計算後餘額始為遺產。此舉使得存活配偶實際取得財產可能超過其應繼分份額,導致實務上出現「雙份繼承」的情形,但實為合法機制設計。實務中也有不少人透過贈與或信託方式安排生前財產處分。
 
若贈與附加負擔條件或設定抵押權,例如規定受贈人需扶養贈與人,或於房屋贈與同時設定抵押,以保障未來生活或反制受贈人不履約,皆屬可行方式。而信託則具備更高的靈活性與保密性,可指定受益人條件、給付時點與方式,且因信託財產法律上已與遺產切割,通常不受特留分約束,是高階財產規劃常用手段。最重要的是,任何遺產繼承爭議的訴訟,均受民法第1146條訴訟時效規範,於繼承人知悉其繼承權受侵害起兩年內、或繼承開始十年內未提起即失其請求權。雖有釋字第771號放寬至15年,惟仍應儘速處理避免時效爭議或證據滅失。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66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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