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孫不理遺囑該怎辦?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的效力並不僅止於文字記載,其執行與落實更仰賴嚴謹的法律程序與制度保護,而遺囑執行人制度的設立即為防止遺囑遭否認、隱匿或扭曲之重要保障機制。建議民眾如有立遺囑需求,應審慎選擇符合法定方式製作,並考慮指定專業、公正之遺囑執行人,以確保遺囑真正得以實現遺囑人之遺願並維護繼承秩序。如此,不僅可降低繼承糾紛,也為子孫留下清晰而明確的身後安排。
律師回答:
關於子孫是否必須遵守遺囑的問題,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遺囑的效力與執行確實有嚴格的程序保障與機制安排。首先必須確立一個前提,即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其死亡後之意思能夠發生法律效力,依民法規定之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
遺囑須先合法有效
因此,遺囑的效力須以其符合法定要件為基礎,包含形式合法性及內容合法性,倘若不具備法定形式、違反公序良俗,或涉及重大瑕疵,該遺囑即屬無效,無法作為繼承事務的依據。而即便形式與內容均合法,實務上仍可能發生遺囑遭隱匿、撕毀或子孫拒絕承認等情況,此時就凸顯出遺囑執行人制度的重要性。
遺囑執行人制度
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而受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資格
該執行人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依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若遺囑中未指定,亦未有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不能選定時則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依第1211條定之。
職務
遺囑執行人職責涵蓋遺產管理、分配與執行遺囑之各項內容,包括遺贈之履行、債務之清償等。依第12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且其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行為。
此外,為利執行,遺囑執行人一旦就職,繼承人於其執行職務期間,不得擅自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此係第1216條所明定。若有數位遺囑執行人,其執行職務應以過半數決之,但若遺囑另有意思表示,則應從其意思(第1217條)。遺囑執行人若怠於職務或有重大不適任事由,利害關係人可請求親屬會議改選或法院改任新任遺囑執行人(第1218條)。
關於遺囑之保存與揭示,亦有明確法律規定。依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應通知其他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若遺囑有封緘,非經親屬會議或法院不得擅自開視(第1213條),開視時須製作紀錄,說明封緘狀況並由在場人員簽名確認。遺囑執行人就職後,如有必要,應編製遺產清冊並交付繼承人(第1214條),以確保遺產的完整性與執行的透明性。
報酬
為保障遺囑執行人之合理報酬,民法第1211-1條亦規定,除非遺囑人另有意思表示,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報酬,其數額應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協議不成者,由法院酌定。此種制度設計,能促使專業人士或可信賴之第三人願意擔任此職務,確保遺囑得以如實執行。
結論
綜上所述,遺囑的效力並不僅止於文字記載,其執行與落實更仰賴嚴謹的法律程序與制度保護,而遺囑執行人制度的設立即為防止遺囑遭否認、隱匿或扭曲之重要保障機制。建議民眾如有立遺囑需求,應審慎選擇符合法定方式製作,並考慮指定專業、公正之遺囑執行人,以確保遺囑真正得以實現遺囑人之遺願並維護繼承秩序。如此,不僅可降低繼承糾紛,也為子孫留下清晰而明確的身後安排。
-家事-繼承-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10條=民法第1211條=民法第1211-1=民法第1212條=民法第1213條=民法第1214條=民法第1215條=民法第1216條=民法第1217條=第12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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