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後還有繼承可能?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不孝子女因虐待行為喪失繼承權,其未成年子女仍得依法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並確保其所繼承的特有財產不被濫用,這是我國繼承法中對繼承公平與倫理秩序的具體維護措施。法律透過特留分與代位繼承制度,既維護遺囑自由,又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益,並防止重大不法行為之繼承人再行獲益,實現遺產分配之公平與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為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而設計遺囑制度,並賦予其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況下,得以自由處分自身遺產的權利。遺囑所涉及的內容可以包括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凡能對遺產繼承發生法律效果的遺囑,如符合法定方式且未違反公序良俗者,皆為合法有效之遺囑。
 
若遺囑形式不合法、內容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即屬無效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中設有特留分制度,目的在於平衡遺囑自由與繼承人保障。遺贈雖然可由遺囑自由決定受贈人,但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此自由應以不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為限。
 
特留分,係指法律強制保留予繼承人最低比例的遺產份額,以確保其基本生活權益。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應繼分則係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順位與人數平均分配,若無遺囑,遺產即按此比例分配。
 
然而,即使遺囑訂明全部遺產由特定人繼承,亦不得剝奪上述繼承人所依法享有之特留分,否則該等繼承人有權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返還特留分。實務上若發生遺產分配爭議,扣減權行使人可透過法院訴訟請求塗銷不動產繼承登記,以維護其權益。
 
特留分為民法上強制性規定,原則上不得由被繼承人任意剝奪,但民法第1145條設有例外,規定若繼承人有特定重大不法行為,將喪失繼承權,亦即不得主張應繼分與特留分。
 
該條列舉包括: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因此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製作、變更、撤回遺囑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行使遺囑自由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者;五、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得繼承者。其中第五款為「表示失權」,須由被繼承人於生前明示剝奪其繼承權始生效。
 
如繼承人之重大虐待行為並未造成身體傷害,但在精神層面造成被繼承人長期痛苦,亦可能構成失權事由。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即曾指出,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或在無正當理由下長期不探視臥病在床的父母,足以構成重大精神虐待,依民法第1145條可認定其喪失繼承權,並不得主張特留分。
 
然而,若該不孝子女已有婚生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則因該不孝子女已喪失繼承權,孫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行使代位繼承權,承繼原本屬於其父母的應繼分。所謂代位繼承,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原應繼分,保障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益。
 
代位繼承是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其設計目的即為避免因父母喪失繼承權,致使孫子女無從繼承祖父母之遺產,影響其生活保障。孫子女於法律上取得的代位繼承份額,若其為未成年人,則依民法第1187條,該遺產屬於其特有財產,依法應為其專屬所有,即使其不孝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對該筆財產之處分亦受法律所規範與限制,以防止間接透過代理關係使失權繼承人重新取得該筆遺產的實質支配權。
 
因此,即使不孝子女因虐待行為喪失繼承權,其未成年子女仍得依法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並確保其所繼承的特有財產不被濫用,這是我國繼承法中對繼承公平與倫理秩序的具體維護措施。法律透過特留分與代位繼承制度,既維護遺囑自由,又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益,並防止重大不法行為之繼承人再行獲益,實現遺產分配之公平與秩序。


-家事-繼承-特留分-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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