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能用遺囑剝奪繼承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若父母書立遺囑欲排除某子女繼承,但法院最終認為該子女並無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即不構成繼承權喪失,則該子女仍保有特留分。此時其可繼承之比例,並非「應繼分」全部,而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特留分。若遺囑分配已侵害其特留分,則該子女可依法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以保障其最低繼承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子女不孝,父母是否可以書立遺囑排除其繼承權?如法院認定子女並無不孝情事,其可繼承之比例究竟為應繼分或特留分」的問題,須從繼承制度中繼承權喪失與特留分保障兩制度交錯分析。
一、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此為「表示失權」。然而,是否成立喪失繼承權,並非僅憑被繼承人片面主張或遺囑記載即可,仍須法院審酌「重大虐待或侮辱」是否成立。
實務上,法院會以客觀標準判斷,例如是否有家庭暴力、虐待、長期不扶養等具體事證,而非單以「不探視」、「不親近」等主觀感受作為認定標準。若法院認為並未構成法律所稱之重大虐待或侮辱,則該繼承人不會喪失繼承權。
此時就會出現一個重要區別:若該遺囑僅單方面將繼承人「排除繼承」或未給其任何財產,但又不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律事由,則該繼承人仍享有「特留分」,不得完全被排除在繼承範圍之外。
二、特留分制度
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依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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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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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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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特留分亦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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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特留分則為應繼分三分之一
此表示縱然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加以指定應繼分或進行遺贈處分,只要該遺囑或處分侵害到上開比例,則受侵害者可依法律請求扣減,以維持其基本繼承保障。是故,特留分制度實為遺囑自由與法定繼承保障間之平衡機制。
簡言之,如法院認定該子女未達民法1145條所定之重大虐待或侮辱標準,即仍具繼承資格,雖被遺囑排除其應繼分,其仍可依民法第1223條主張其「特留分」,不得被完全剝奪繼承權利。此時其可得比例為「特留分」,而非全數的「應繼分」。
三、結論
若父母書立遺囑欲排除某子女繼承,但法院最終認為該子女並無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即不構成繼承權喪失,則該子女仍保有特留分。此時其可繼承之比例,並非「應繼分」全部,而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特留分。若遺囑分配已侵害其特留分,則該子女可依法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以保障其最低繼承權利。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喪失繼承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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