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把遺願寫在紙上嗎? 法定3要件未遵守的遺囑 法院會判定「無效」?!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立遺囑雖屬個人意思之自由表達,但法律賦予遺囑重大財產效果,必須遵循法定程序與形式,否則將如同將願望寫在紙上,僅供參考而無拘束力,終究難以在身後實現遺囑人之遺志,反令原可避免之爭端一一浮現。法律之所以重形式,正是為確保遺囑內容真實可信、程序合法並減少事後爭議,唯有嚴守規範,方能讓遺囑成為亡者最後意志之具體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的效力與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明定,遺囑係指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依照法定方式所為的單獨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不須他人承諾即可生效。民法進一步列舉五種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
 
一、見證人資格限制
這五種遺囑各有明確的形式要件,且除自書遺囑外,其餘四種皆須有法定資格的見證人在場見聞完成,否則遺囑即屬無效。值得注意的是,遺囑見證人亦須符合資格,像是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等皆不得擔任見證人。
 
二、特留分規定
此外,立遺囑人雖可自由處分遺產,仍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將因侵害強行規定而部分無效。就繼承而言,遺囑可包括應繼分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或其委託、公益捐助及遺囑信託等內容,若符合法定方式且未違反公序良俗,便屬有效。反之,未符形式、違法或違序遺囑則屬無效,不具繼承效力。
 
三、不同類型遺囑之法定要件
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分別對各種遺囑型態的作成方式與要件有明確規範,若違反該等要件,依民法第73條,即屬無效法律行為。實務上常見自書遺囑為遺囑人自行手寫全文,載明年、月、日並親筆簽名之形式,但並非手寫即為有效,仍須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1. 首先,遺囑全文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使用電腦打字或他人代筆,即使事後親筆簽名亦不符合規定
  2. 、其次,遺囑上必須清楚記載製作的年、月、日,否則無從確認其生效時間,若有複數遺囑,法院也難以判定優先順序
  3. 第三,遺囑人須親筆簽名,以示其真意之表示。這三項為自書遺囑最基本的法律要件,若未具備其中之一,均可能導致遺囑整體無效。
 
民法第73條亦進一步明示,凡法律行為若須依法定方式為之,未依者即屬無效。這意味著即使內容為遺囑人真心所欲,若未符合法定形式,其效力也不被承認,頂多僅被視為個人遺願,僅供繼承人參考,無法透過法院強制實行。
 
尤其在遺產爭議案件中,僅具參考價值之遺願將無任何拘束力。進一步分析可知,各類遺囑方式除自書外,雖可由他人協助完成,如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但仍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內容,由見證人或公證人記錄並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或按指印。
 
密封遺囑則須在遺囑簽名密封後,由公證人於封面記載遺囑人陳述並共同簽名,且如非自書,需交代繕寫人資料。至於口授遺囑則為特殊情況下之緊急遺囑,僅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情形無法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適用,且需符合特定錄音或筆記程序及見證人簽署才具效力。
 
因此,儘管遺囑人擁有遺產處分之自由,實際上在立遺囑時仍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即使經過精心規劃,最終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而淪為無拘束力之遺願,失去原本預期效果,甚至引發更大家庭爭產糾紛。特別是對於擁有多筆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之遺囑人而言,若未能妥善安排合法有效的遺囑結構與內容,極可能在過世後成為子女爭訟的導火線。
 
因此,為確保遺囑生前意志得以落實並合法分配財產,立遺囑前應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設計,依個別資產性質與家庭結構擇定最合適之遺囑形式,並確保全程符合法定要式,避免日後效力遭質疑,亦可預防因形式瑕疵造成遺產分配無效,反令家庭反目成仇。立遺囑雖看似簡單,實則涉及重大法律效果,唯有符合法律形式者,方能於身故後獲得保障與執行。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1190條=1191條=1192條=1193條=1194條=第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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