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遺產的遺囑有效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人雖有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但該自由受限於特留分制度。繼承人若發現其特留分被侵害,應及時行使扣減權,以保障自身的法定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遺囑人雖享有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但該自由須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特留分制度旨在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防止遺囑人完全剝奪其繼承權。
 
特留分之保障
民法第1187條明確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這表示,遺囑人可以透過遺囑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但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的特留分。
 
特留分的具體比例則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扣減權之行使
當遺囑的內容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時,受侵害的繼承人有權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此外,雖然民法第1225條明文規定的是遺贈的扣減,但實務上,對於遺囑中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等其他可能侵害特留分的處分,亦可類推適用扣減權的規定。
 
因此,若遺囑中記載某繼承人不得繼承遺產,該記載僅在不侵害其特留分的範圍內有效。若該記載導致該繼承人實際獲得的遺產少於其法定特留分,該繼承人有權行使扣減權,要求補足其應得的特留分。
 
總結而言,遺囑人雖有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但該自由受限於特留分制度。繼承人若發現其特留分被侵害,應及時行使扣減權,以保障自身的法定權益。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1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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