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或失語症無法說話,還可以請律師立遺囑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無法說話者若意識清楚但喪失語言能力,依法無法以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方式立遺囑,因其不符合口述遺囑意旨之基本要件;然而,若其仍具書寫能力,則可選擇自書遺囑方式製作,並在律師輔助下進行內容設計與確認,以確保符合民法規定之法定要式。自書遺囑為現行法律下對表達方式最為寬容之遺囑形式,也是失語者可保留遺產處分權的唯一途徑。因此,在有相關健康限制者如欲安排財產繼承,應及早在尚具書寫或言語能力時預作規劃,避免在能力喪失後失去合法處分機會,並造成遺產繼承糾紛或未能實現個人真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規定,遺囑是遺囑人基於自由意思所為之單獨意思表示,於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並須依照法定方式製作。遺囑得為關於繼承事項之法律安排,例如指定應繼分、作成遺贈、指示遺產分割方法或授權第三人為之,亦得包括公益捐贈及遺囑信託等,凡依照民法規定之形式作成,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即屬合法有效。若不符合法定形式或違反強制規定,即使出自遺囑人真意,亦屬無效,不具法律拘束力。
 
(1)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
民法所列舉的五種遺囑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其中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雖可由他人筆記遺囑內容,但遺囑人仍須具備口語表達能力,必須親自以言詞口述遺囑意旨,並由公證人或代筆人記錄、宣讀、講解後,經遺囑人確認並完成簽署程序。
 
實務上亦多次指出,若遺囑人無法發聲,僅能點頭、搖頭、筆談、書寫或以其他動作表示意見者,均不符合「口述」要件,即不成立有效的代筆或公證遺囑。因此,若立遺囑人因中風、失語症或其他原因喪失語言表達能力,即便意識清楚,也無法以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的方式立遺囑,因其無法親自口述遺囑內容,將不符合上述兩種遺囑的基本要件。這是為避免他人擅自代為陳述內容或扭曲遺囑人意志而損害其權益,因此口頭表達能力為此類遺囑所不可或缺的前提。
 
(2)自書遺囑
但若遺囑人雖不能說話,仍具備手寫能力與清楚意識,則仍可選擇以自書遺囑的方式製作遺囑,這是目前法律下唯一不須口頭陳述即可成立的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亦須註明並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不可以電腦打字、請他人代筆或使用機器書寫,而須以手寫方式完成,以便日後可透過筆跡鑑定遺囑之真實性。對於不能言語但仍可書寫之遺囑人而言,這種方式反而成為最具可行性與法律效力的選項。
 
實務上,亦可在律師協助下完成自書遺囑的內容規劃與確認。律師可先協助擬定遺囑草稿,經由遺囑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再由遺囑人一字一句親自抄寫於紙上並簽名,仍符合法律要件並產生完整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自書遺囑須具備完整法律要件,任何一項要素的欠缺,如未記明日期或未簽名,皆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因此仍建議在律師協助下完成,以減少形式錯誤的風險。此外,若遺囑人完全無法言語亦無法書寫,亦即不具備表達遺囑內容之能力者,則無論使用何種方式均無法成立有效遺囑,此時可能需依生前已成立之信託、贈與或其他法律安排處理財產事宜。
 
結論
綜合言之,無法說話者若意識清楚但喪失語言能力,依法無法以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方式立遺囑,因其不符合口述遺囑意旨之基本要件;然而,若其仍具書寫能力,則可選擇自書遺囑方式製作,並在律師輔助下進行內容設計與確認,以確保符合民法規定之法定要式。
 
自書遺囑為現行法律下對表達方式最為寬容之遺囑形式,也是失語者可保留遺產處分權的唯一途徑。因此,在有相關健康限制者如欲安排財產繼承,應及早在尚具書寫或言語能力時預作規劃,避免在能力喪失後失去合法處分機會,並造成遺產繼承糾紛或未能實現個人真意。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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