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特留分?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自由雖為財產處分自主之延伸,然應於法律所許範圍內行使,對繼承人應有之特留分加以尊重與保留,方能確保遺囑安排之有效性與合理性,亦可避免遺產爭端與司法訴訟之風險,實為生前財產規劃與家族關係維護之關鍵要素。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為尊重遺囑人之最終意思,確立遺囑自由的基本原則,亦即任何人於生前得以透過遺囑,自行規劃其死亡後的財產分配。然而,基於社會倫理與家庭扶養之道德義務,以及避免遺囑人全數遺贈給特定對象而使其近親繼承人陷入生活困境,民法對此自由設下必要之限制,即設有「特留分」制度。
 
所謂特留分,係指被繼承人即使透過遺囑對遺產自由分配,亦不得侵害繼承人依法享有之最低繼承份額,此乃以法律強制方式,保障繼承人基本生活所需與最低財產權益,並以防止家屬因無所得繼承而導致家庭崩解或需依賴國家社會救助。
 
民法對於特留分制度之規定,集中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之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相關規定,否則將構成無效或部分無效。
 
特留分並非針對遺產中特定物件,而是就遺產整體價值中,依法計算出一定比例,以作為強制保留給法定繼承人之保障額度。例如,子女、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應繼分係指法定繼承人於無遺囑情況下依民法規定可繼承的比例,再以此比例折算出應保留的特留分。
 
以實際情境舉例,若某被繼承人有配偶與二子女,其遺產總值為六百萬元,依應繼分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兩百萬元,其中之二分之一即為特留分,亦即每人最低應可繼承一百萬元,若遺囑未保留該額度,則繼承人可主張扣減違法部分。
 
依據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遺囑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倘有侵害,繼承人得依第1225條主張扣減權,請求法院就被遺贈部分予以減除,恢復其應得之特留分。所謂遺囑,是遺囑人對死亡後法律關係所作單方意思表示,通常涉及財產分配安排。民法保障遺囑人之意思自由,惟此一自由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行使,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繼承人權利。
 
特留分的法定比例詳列於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若遺囑人僅立遺囑將所有財產贈與某一人,而全然排除其他繼承人,則只要超出合法特留分範圍,即構成違法,可能引發後續遺產訴訟與扣減爭議。
 
又依第1224條,計算特留分之應繼財產,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債務,方可得出真正可分配之淨遺產金額。例如遺產總值五百萬元、債務一百萬元,實際可供計算特留分者為四百萬元。此外,遺囑之效力建於其合法性,若分配方式未顧及特留分保留,該遺囑即可能僅具部分效力。
 
實務上亦屢見知名人士或企業家未妥善設立遺囑或規避特留分規定,致使繼承人間爭訟不斷,不但影響家庭和諧,亦對企業或資產之傳承造成衝擊,反映生前財產規劃之重要性。因此,遺囑雖屬個人自由行使,但不應忽略法律對於特留分保障之嚴格規範。
 
現行法律之特留分制度,乃平衡個人財產處分自由與家庭倫理、社會扶助責任之產物,保障家庭中經濟上較為弱勢成員得以維持基本生活水準,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中。從立法本意觀察,特留分制度不僅具有私法上保障性質,亦有助於社會公平正義之維持。
 
繼承制度設計本即在於延續財產之合理流轉與家庭支持機制,若僅強調遺囑自由而全然忽略繼承人之權益,將破壞制度設計初衷,導致社會觀感不佳。在此背景下,特留分制度所扮演的角色至關重要,不僅提供繼承人基本權利保障,也強化財產分配之法制正當性與社會接受度。
 
綜上,遺囑自由雖為財產處分自主之延伸,然應於法律所許範圍內行使,對繼承人應有之特留分加以尊重與保留,方能確保遺囑安排之有效性與合理性,亦可避免遺產爭端與司法訴訟之風險,實為生前財產規劃與家族關係維護之關鍵要素。

-家事-繼承-特留分-特留分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225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4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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