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死亡給付並非遺產

01 Dec, 2017

律師回答: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喪葬津貼,一部分是遺屬給付(一次領遺屬津貼或按月領遺屬年金,二者擇一),上開給付乃係社會給付並非遺產,其給付條件依法而生,不受相關遺產規定而限制,以下分述如下:

 

關於喪葬津貼請領條件,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喪葬津貼設置的目的是辦理死者後事;而遺屬給付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只要是支出殯葬費的人就可以請領喪葬津貼。而遺屬給付,遺屬必須符合法定順序及要件,依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 (3)祖父母(4)受扶養的孫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

 

至於,遺屬年金,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在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都不是民法裡所稱的遺產,只要符合請領資格跟條件,就可以申請勞保死亡給付,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規定,給付款項即匯入受益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拋棄繼承不會影響到請領權利。受益人之帳戶如有遭扣押之虞,無法提供帳戶入帳,可於申請給付時提出說明及附相關證明文件,選擇一次領遺屬津貼之受益人,經勞保局審核後以開立現金支票的方式發給給付,受益人可持支票及身分證件親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兌領現金;選擇按月領遺屬年金之受益人,可持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臺灣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開立勞保年金專戶,該專戶無法存入年金以外的款項,專戶內的存款也不會被扣押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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