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死亡給付並非遺產,即令拋棄繼承亦得請領

01 Dec, 2017

問題摘要: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為兩部分:喪葬津貼和遺屬給付(一次領遺屬津貼或按月領遺屬年金,二者擇一)。這些給付屬於社會給付,並不被視為遺產,因此不受遺產相關規定的限制。勞保死亡給付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障,不受遺產相關法律限制。只要符合請領資格和條件,就可以申請相應的給付,保障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

律師回答:

勞工保險的遺屬津貼和遺屬年金都是台灣勞工保險制度下提供給符合條件的受益人的社會保障給付。這些給付是基於公法規定,目的是提供死亡勞工家庭的經濟保障,並非屬於私法上的遺產。以下是對於勞保死亡給付的具體說明:

 

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順序

受益人資格:

若勞工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受勞工生前扶養的兄弟姊妹可作為受益人。

 

請領順序:

法律已明確規定受益人的請領順序,被保險人不能自行指定受益人。首先由配偶和子女請領,其次是父母、祖父母等,再次是孫子女和受扶養的兄弟姊妹。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喪葬津貼,一部分是遺屬給付(一次領遺屬津貼或按月領遺屬年金,二者擇一),上開給付乃係社會給付並非遺產,其給付條件依法而生,不受相關遺產規定而限制,以下分述如下:

 

關於喪葬津貼請領條件,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喪葬津貼設置的目的是辦理死者後事;而遺屬給付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只要是支出殯葬費的人就可以請領喪葬津貼。而遺屬給付,遺屬必須符合法定順序及要件,依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的孫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

 

遺屬年金的請領條件

資格條件:被保險人若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具備15年以上的保險年資,並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的請領老年給付資格,卻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則其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

 

至於,遺屬年金,而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在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社會保險性質、拋棄繼承與請領權:

勞工保險的死亡給付屬於社會保險範疇,旨在保障勞工家庭的基本生活,而非構成遺產的一部分。因此,這些給付不受私法上的繼承法規範。即使家屬拋棄繼承,也不影響其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勞工保險死亡給付的請領是基於法定親屬關係而非繼承關係。

 

查勞工保險係社會保險之一環,屬公法上之給付,非私法上之遺產,與私法上遺產性質給付之精神不同。是以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請領資格,不採指定受益人,須由當序受益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專受扶養之兄弟姊妹等請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07月16日(90)台勞保二字第0030019號函)。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為保險給付項目之一種,並非被保險人之遺產,不在請領人拋棄繼承財產之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9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373號函)

 

據此,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都不是民法裡所稱的遺產,只要符合請領資格跟條件,就可以申請勞保死亡給付,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規定,給付款項即匯入受益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拋棄繼承不會影響到請領權利,因此拋棄繼承後,本來會喪失繼承權,即自始非繼承人,但仍屬於被繼承人之親屬,自得本得法定親屬身份而領取(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6條)。

 

勞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是基於保險契約的條款和社會保障的目的,強調的是對家庭成員的保護和支持,而非遺產的法定分配。因此,勞保的給付在法律上被特別視為社會給付,以協助家庭在經濟上度過困難時期,有別於一般的遺產分割。

 

受益人之帳戶如有遭扣押之虞,無法提供帳戶入帳,可於申請給付時提出說明及附相關證明文件,選擇一次領遺屬津貼之受益人,經勞保局審核後以開立現金支票的方式發給給付,受益人可持支票及身分證件親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兌領現金;選擇按月領遺屬年金之受益人,可持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到臺灣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開立勞保年金專戶,該專戶無法存入年金以外的款項,專戶內的存款也不會被扣押或強制執行。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勞保死亡給付-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1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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