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贈?要怎麼規畫,遺贈才有效?受遺贈的人可以拒絕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贈係遺囑人基於私法自治,藉由遺囑將其死亡後之財產授與特定對象,具有自由處分與公益規劃之功能,然亦須嚴格遵循民法之形式與實質要件,以確保其法律效力。有效遺贈之規劃應自遺囑方式之選擇、受遺贈人之確定、標的與附款之設計、特留分保障、稅務影響評估、遺囑執行與信託機制設計等多方面加以考量,方能實現遺囑人對於財產安排之最終意旨,並確保受益人之權益不致因程序瑕疵、爭訟風險或其他法律障礙而落空。於規劃遺贈時,若能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訂立嚴謹遺囑與輔以信託安排,並提前與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溝通遺贈安排,有助於降低未來爭議與訴訟風險,並保障遺囑人意志之圓滿落實。
律師回答:
遺贈,係指遺囑人於生前依法訂立遺囑,於其死亡後無償將自己財產之一部或全部給予特定他人,該行為具有單方性、無償性及死亡後始發生效力等特性,為繼承法上重要的遺產處分方式之一,與遺產繼承不同,遺贈並不因法定繼承關係而發生,完全依賴於遺囑之設立與內容。依民法第1205條至第1208條關於遺贈之規定,可知遺贈可附有義務,亦可為特定財產或概括遺產之遺贈,受遺贈人則享有接受或拋棄之選擇權,並於必要時由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請求其表明意願,若拋棄或遺贈無效,其標的即歸屬遺產。
遺贈之有效,須以遺囑形式為前提,遺囑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以下所規定之法定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且須記明遺贈內容、標的、受遺贈人身分等事項,否則遺囑形式不備,將導致遺贈無效。特別注意者,在遺贈中如以「遺產之一部分」為標的者,依法可能導致包括債務之概括承受,故須審慎表明是否僅贈與特定積極財產,否則受遺贈人恐須承擔不知情之遺產債務。
另於規劃遺贈時,亦應考慮特留分之保障,依民法第1223條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及父母依法享有一定比例遺產之特留分,不得因遺贈而被侵害,倘遺贈已超過可自由處分之範圍,受遺贈人應注意他得部分可能遭扣減請求而不獲交付,所以可用在遺贈約定如有特留分受害人可以受遺贈人以金錢補償。
故欲使遺贈有效,首要應以合法遺囑為基礎,其次須於遺囑中明確指示受遺贈人、標的、方式及條件,若擬附加義務如照顧遺囑人配偶、維持墓園、設立基金等,應於遺囑中清楚敘明,並得依第1205條使受遺贈人就所得利益範圍內負擔義務。倘欲確保遺贈能確實執行,遺囑人可另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於遺囑中授與必要管理與交付之職權,以免繼承人對遺贈持反對或拖延態度,而妨害遺贈效力之實現。
關於受遺贈人之法律地位,依民法第1206條及第1207條,其對於遺贈享有選擇權,得於遺囑人死亡後表明是否接受,如明確表示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使該財產回復為遺產,由繼承人依序分配。若未於合理期間內作出表示,且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定相當期限要求表明,則於期限屆滿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然若未經催告者,則不能推定其承認,法院審理上仍須審酌是否為明確意思表示。遺贈之拋棄無需法院核准,亦無須公告,只要明確意思表達並通知利害關係人即可。但若已進入限定繼承程序或公示催告階段,則應向法院或遺產管理人陳報,方符程序。
實務上,有些遺贈規劃者為防遺囑日後遭撤回或爭執,可考慮輔以信託制度,例如設立遺囑信託或交付信託契約,將特定財產信託予第三人管理並指定受益人,或透過遺囑設立公益信託,指定基金用途與管理機構。此種方式可強化遺贈效力及降低日後糾紛。
實務常見情況包括受遺贈人基於道義、稅務負擔或與繼承人之和解考量,選擇拋棄遺贈;亦有因遺贈已侵害特留分而選擇不爭執,或原遺贈財產已滅失,不具實益,遂為拋棄之決定。至遺贈內容之設計,除單純財產移轉外,尚可設計為負擔義務之遺贈(如負擔照顧遺囑人寵物、守墓義務)、條件遺贈(如受贈人成年後方得領受)或分期遺贈(如每年定額給付),惟需明確條件內容與管理機制,否則將影響執行之效力與準則。
-家事-繼承-遺囑-遺贈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05條=民法第1206條=民法第1207條=民法第1208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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