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公證人可否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遺囑?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係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只要內容係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並經具資格之公證人或見證人完成筆記、宣讀與確認程序,則所稱「筆記」即已符合法定要件,而該筆記可透過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完成,無須堅持手寫方式。此一見解不僅獲得法務部與法院實務見解支持,亦符合科技發展趨勢與文書處理現代化潮流,有助於提升遺囑製作之效率與可行性,並減少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之風險,對於保障遺囑人遺願之實現具有正面意義。未來若民法修正條文正式通過,則上述見解更將明文化,進一步鞏固公證及代筆遺囑之實務操作基礎與法制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公證遺囑是否可由公證人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問題,依據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見解,答案是肯定的。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於二人以上見證人面前,向公證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雖條文明示「筆記」,但並未限制「筆記」的形式,未要求必須由公證人親筆手寫。
 
相關實務見解
針對此一規定,內政部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及相關實務見解認為,公證人所為「筆記」之方式,並不限於手寫,可包含電腦打字或使用自動化機器所製作之文字資料。公證遺囑重點在於公證人對法律關係的專業判斷與對遺囑意旨之掌握,而非對筆跡之真偽加以鑑別,這與自書遺囑或密封遺囑須以遺囑人筆跡證明其真意的功能不同,因此呈現遺囑內容的媒介可因應科技發展進行調整。
 
依代筆遺囑之規定,遺囑人應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其中一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完成宣讀、講解、認可等程序後,再由所有見證人與遺囑人共同簽名。此處所稱「筆記」也未限定必須手寫,因此實務及主管機關亦認為,可由代筆見證人電腦打字製作內容草稿,經口述、認可等程序後完成正式遺囑。
 
法務部及法院亦指出,現代資訊化社會中文書電子化已成主流,「筆記」的本質應在於製作過程之真實性與程序正當性,而非紙筆書寫的形式本身。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亦強調,筆記方式可因應科技進步以電子或自動化方式呈現,只要公證人實際參與製作過程並能證明該內容係遺囑人所述並經確認,即應認其符合法定要件。
 
此外,因應資訊科技發展與文書數位化需求,法務部已研擬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於第1189條第3項增訂明文:「遺囑以書寫或筆記為之者,除自書遺囑外,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該草案亦已報請立法院審議,未來如順利通過,將進一步明確化筆記之方式,正面肯認電腦與自動化機器之合法性,並與現代書面處理實務接軌。
 
從制度目的觀察,公證遺囑重在程序保障與專業見證,其法律效果遠優於自書或代筆遺囑,因其具有更高證據力與可執行性。透過公證人主持遺囑製作程序,不僅可確認遺囑人具備意思能力,亦可協助排除外力干涉與遺囑真偽爭議。而製作方式上,電腦或機器輸出不僅提高效率,更能提升文字準確度與保存安全性,有利於後續繼承程序中作為明確的法律文件運用。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民眾關心的遺囑有效性問題,即使以電腦製作,只要公證人實際主持筆記與簽署程序,且遺囑人完成口述與確認流程,仍符合民法所稱「筆記」之要件,不因書寫工具之改變而影響法律效力。由此觀之,公證遺囑所稱之「筆記」,本質上屬於形式性程序,其合法性與效力關鍵在於公證人參與與程序正當性,而非文字生成之方式。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既不損害遺囑之法律意旨,亦能符合資訊時代的效率與精準需求,實屬合理解釋與實務趨勢之體現。
 
結論
綜上所述,無論係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只要內容係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並經具資格之公證人或見證人完成筆記、宣讀與確認程序,則所稱「筆記」即已符合法定要件,而該筆記可透過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完成,無須堅持手寫方式。
 
此一見解不僅獲得法務部與法院實務見解支持,亦符合科技發展趨勢與文書處理現代化潮流,有助於提升遺囑製作之效率與可行性,並減少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之風險,對於保障遺囑人遺願之實現具有正面意義。未來若民法修正條文正式通過,則上述見解更將明文化,進一步鞏固公證及代筆遺囑之實務操作基礎與法制穩定性。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公證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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