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如何寫?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的選擇應視遺囑人之法律意識、身體狀況及家庭結構綜合判斷。若遺產分配具高度複雜性或潛藏法律風險,宜優先考慮以公證遺囑處理,以確保法律效力與遺囑人真意之實現。遺囑人亦應謹慎挑選見證人與公證人,並於法律專業協助下完成遺囑,俾利將來繼承事務順利進行,避免因遺囑效力爭議而導致家族紛爭。公證遺囑之程序設計極為嚴謹,重視遺囑人真意之確認與形式之正確性,以強化遺囑的法律效力並防止偽造爭議。立遺囑人若選擇公證方式,須依照本條所有要件逐一踐行,始得為有效遺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之效力與類型,我國民法依第1189條規定,明定遺囑之形式計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此等遺囑形式,須依法律所定方式為之,始生法律效力。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其中以公證遺囑最具正式性與效力保障,適用於遺產分配複雜或有潛在爭議之情況,亦為爭訟最少之遺囑類型。
 
一、公證遺囑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之成立須由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之見證人,於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公證人據以筆記、宣讀與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並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須由公證人記明其原因,並以指印代之,僅蓋章則不符合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的要件如下:
 
  1. 指定見證人:遺囑人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且須具備見證人資格,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等利害關係人。
  2. 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須在公證人面前親自口述遺囑內容,不能以書面代替,亦不得由他人代為口述。遺囑人必須用言語陳述其真意,不能僅以點頭、搖頭等肢體動作表達(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自第645號判決)。
  3. 公證人筆記、宣讀及講解:公證人須依遺囑人口述之內容,親自筆記遺囑文義,並進行宣讀與講解,向遺囑人解釋內容之法律意涵與後果,確認其了解並同意。
  4. 遺囑人認可:遺囑人在聽取宣讀與講解後,應明確表示認可該筆記內容無誤,方能進行下一步程序。
  5. 簽名程序:完成上述程序後,應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三方共同簽名於遺囑文件上,以證明該文件之真實與合法性。
  6. 指印代簽規定:若遺囑人因故(如身體障礙)無法簽名,則須由公證人記明其原因,並使遺囑人以按指印方式代之;僅蓋章而無簽名或指印,不符合法定要件,遺囑將屬無效。
  7. 記明年月日:遺囑文件中應記明作成之年、月、日,作為法律效力計算及未來證明之依。
  8. 職務替代人員:若無公證人者,得由法院書記官代行其職;若遺囑人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則可由領事擔任公證人(民法第1191條第二項)。
 
此外,依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2號判決,見證人須全程在場,實際聽聞遺囑人於公證人前口述之意旨,並確認其內容與遺囑人真意相符,始能符合法律之要求。另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字第50號判決亦再強調遺囑製作過程中,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三者應共同在場,見證人不得於製作過程中中途離場,亦不得於製作後補簽,否則即構成要件瑕疵。
 
二、總結
綜上,遺囑的選擇應視遺囑人之法律意識、身體狀況及家庭結構綜合判斷。若遺產分配具高度複雜性或潛藏法律風險,宜優先考慮以公證遺囑處理,以確保法律效力與遺囑人真意之實現。遺囑人亦應謹慎挑選見證人與公證人,並於法律專業協助下完成遺囑,俾利將來繼承事務順利進行,避免因遺囑效力爭議而導致家族紛爭。公證遺囑之程序設計極為嚴謹,重視遺囑人真意之確認與形式之正確性,以強化遺囑的法律效力並防止偽造爭議。立遺囑人若選擇公證方式,須依照本條所有要件逐一踐行,始得為有效遺囑。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公證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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