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有什麼原因可能會無效?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公證遺囑雖是法律上形式最完備者,但仍必須嚴格遵守民法第1191條之程序要件,包括口述、筆記、宣讀、講解、認可、簽名等環節皆須逐一踐行,且見證人全程在場且具備資格。遺囑人需能清楚表達遺囑內容與意旨,並應避免內容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或違反公序良俗。若能如此,即使日後面臨質疑,公證遺囑仍具極高之證據力與執行力,足以有效保障遺囑人意願並維持家庭秩序與法律秩序之穩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證遺囑雖然在法律形式上具備高度的證據力與正式性,常被視為遺囑中最具公信力的一種形式,但若其製作過程未依民法第1191條之規定嚴格踐行,仍可能導致無效。
一、形式瑕疵
民法規定,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具備見證人資格者,在公證人面前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最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三方共同簽名,倘遺囑人不能簽名,應由公證人記明原因並按指印代之。此整體程序的嚴謹性即在於保障遺囑真意之真實性與正當性。
若未依此流程,或流程中出現瑕疵,如見證人未全程在場、遺囑人未經認可即簽名、未以語言清晰表達遺囑內容、或見證人資格不符等,均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此外,若遺囑人並未親自口述遺囑意旨,而係由他人書寫並交由公證人處理,亦違背口述要件之本旨,構成形式瑕疵,法院實務中已有多起因未符合法定口述與認可程序而被認定無效之案例,足見公證遺囑雖具法律威信,實亦不可輕忽法定要件之嚴格。
二、實質瑕疵
除形式瑕疵外,實質內容若違反公序良俗,亦可能使遺囑無效。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得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亦即,遺囑人不得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否則其超過部分將因侵害特留分而可遭撤銷。
此外,遺囑若載有違背善良風俗之遺贈、具有脅迫他人或違法目的者,亦可能被視為無效。實務中亦曾發生因遺囑人精神狀況不穩,或其製作遺囑時疑受操控、脅迫、誘導等情形,導致法院否定遺囑有效性,故遺囑製作時之自由意志亦為判斷遺囑效力的重要基礎。
三、程序瑕疵
雖然公證遺囑於製作時由專業公證人主持,理應具有更高的信賴基礎,但實際操作中仍存有風險。例如,若遺囑人雖經口述遺囑意旨,但公證人未確實講解,或講解後未確認遺囑人之認可即進入簽署程序,將有違民法第1191條規定;
又如見證人於製作過程中中途離席,或事後始補簽名,則形式上未履行全程見證責任,亦會使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2號判決明確指出,所謂「見證人」不僅要見證形式流程之完成,更應確認遺囑內容為遺囑人親自口述之真意,否則即不構成合格之公證遺囑。
此外,即使遺囑經由公證人公證並錄音錄影留存,但如錄音錄影資料無法清晰辨認遺囑人真意,仍可能影響遺囑效力。實務中即有案例,雖全程錄影,但遺囑人回答公證人問題僅以「嗯、嗯」應對,法院最終認為未能顯示遺囑人已確實理解並認可遺囑內容,因此認定遺囑無效。可見即使符合法定程序,如遺囑人之意思未能清楚表達,仍會發生法律效力上的疑義。
由於遺囑常牽涉重大財產處分,繼承人間利益衝突又高,任何形式瑕疵都可能成為日後爭訟導火線。因此即使選擇公證遺囑形式,仍建議全程錄影並由遺囑人清晰口述遺囑內容,明確表達每項遺贈或分配理由,以避免被誤解或質疑。
同時,應慎選見證人,確保其無利害關係並能全程參與,履行見證職責。律師或信任之第三人可協助審閱遺囑內容與執行程序,增強法律效力與後續執行的順利程度。倘若遺囑係針對特定繼承人進行剝奪或重大差別待遇,應特別詳列理由與背景,避免被認為欠缺正當性而引發訴訟。
四、總結
總結而言,公證遺囑雖是法律上形式最完備者,但仍必須嚴格遵守民法第1191條之程序要件,包括口述、筆記、宣讀、講解、認可、簽名等環節皆須逐一踐行,且見證人全程在場且具備資格。遺囑人需能清楚表達遺囑內容與意旨,並應避免內容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或違反公序良俗。若能如此,即使日後面臨質疑,公證遺囑仍具極高之證據力與執行力,足以有效保障遺囑人意願並維持家庭秩序與法律秩序之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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